为讨拆迁房 公婆告儿媳 法院认为新房应归建造者所有 公婆无权索要房屋
早报讯 儿子结婚后,父母和儿子分家,决定其中一套旧房由儿子居住。1995年,旧房拆迁,宅基地调整到别处。儿子家自费在新宅基地上盖房子。儿子与儿媳妇离婚后,两位老人状告儿子和儿媳妇,要求他们搬出房子,他们要收回居住权,但儿媳妇认为新房子是自己与前夫盖的,与公婆无关。近日,崂山区法院判决,房子应归建造者所有,公婆无权索要房子。
1986年,毕某与妻子何某登记结婚。1989年毕某与父亲分家,分家单上写明旧房由毕某居住,新房由父母居住,另外毕某还要负担两位老人每月25元现金,每月每人30斤面粉,每年1000斤地瓜,负担全部柴草、老人的医药费。
1995年,旧房拆迁,宅基地调整到别处。儿子与儿媳于当年出资新建了现在的房子。2007年,二被告离婚。
两位老人认为,根据分家单,儿子只有居住权,他们仍是产权人。现在两被告离婚,儿媳妇没有理由继续住在房子里。儿媳妇认为,老房子已经不存在,新房子是她和毕某出资建造的,离婚后毕某放弃了使用权,房子应该完全属于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居住的旧房因1995年拆迁而调整了宅基地位置,分家单上所称旧房拆迁后已不存在,而现在的房屋是拆迁调整宅基地后由二被告出资所建,因此新房子的所有权应当归建造者,也就是二被告所有。该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婆无关。法院驳回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记者 许芳 通讯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