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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文规范招聘信息 招聘必须明确劳动报酬

青岛新闻网  2008-01-05 04:44:30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1月4日讯 日前,为积极促进公平就业,规范招聘信息发布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印发〈招聘信息发布行为规范〉的通知》(青劳社办[2007]105号)。通知规定,各人力资源市场、各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制作、发布招聘信息。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须符合以下规范条件:

      招聘信息应包括的内容

       招聘信息
应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其中:

       1、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等内容应明确,不得使用简称、别称、虚假名称等;

       2、用人单位用工形式应明确,不得空缺或采用临时工等不规范的表述方式;

       3、岗位信息应真实反映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等情况;

       4、劳动报酬应明确,不得以商业秘密、业务提成、工资面议等为由逃避应履行义务;

       5、求职者技术技能要求应明确。

      招聘信息禁止出现的内容

       发布招聘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歧视性条件,主要包括:

       1、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

       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3、不得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身高、学历、户口性质、地域、家庭、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4、招聘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不得出现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各人力资源市场、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可按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市场内部信息发布栏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信息内容应符合以上要求,不得与用人单位招聘简章相悖。(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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