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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面对面:知名律师潘守礼网谈劳动合同法

青岛新闻网  2007-12-05 08:59:29 

 

    留言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网友还蓝石窟:我是2003年进入公司;到现在已经4年半;琢步成为公司的骨干,但是现在公司号称要精简,(是外企);老板找我谈话,说是明年不续签了,以前都是一年一签的;我想的问题就是,这种情况我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如果不行,等到年底是不是会很多像我这样,面临突然下岗的人员?对于明年实行新的劳动法,竟然没有任何保护原有合同的相关法规吗?谢谢

    潘守礼律师: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届满,则单位无需承担补偿金。毕竟此时,《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若你的劳动合同2008年以后方届满,则单位无权非法解除,你可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到期后单位应支付补偿金(计算标准为2008年1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

    留言板:我的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因现公司与新公司合并从组,如合同不在续签,能否从原公司得到赔偿?如何赔偿?赔偿标准按新劳动法还是老劳动法执行?

    潘守礼律师:《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此,旧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不续签没有补偿。

    留言板:我在2005年8月进的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6年8月才与我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又续签了三年的合同,第一次合同中约定公司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但公司2006年12月才给我们办理了养老保险,2007年6月办理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至今未办理,我上年的平均是2500元,但公司缴纳保险的基准是1200元。请问专家:我现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公司提出索赔吗?

    潘守礼律师:可以。

    留言板:由于公司的工资过低,到签合同的时候,他们迟迟不肯答复,现在新劳动法出台了,他们要求我写如下的信息.我想问下,合理吗?我是不是可以不写."某某人因为自己的原因不与公司签合同,出现一切事情,后果自负."这样强行要求我写合理吗?这样要求我有法律依据吗?

    潘守礼律师:不合理。这的规避经济补偿金。

    聪明的一修 你好!我想问问!我在公司上班睡觉!被公司经理看到!后,被公司辞退,请问这种解雇有经济补偿吗?我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二年!!我被公司解雇!公司是不是应该补偿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有个问题就是我出公司时,公司要我把工作证与工作服等都交回公司!我现在除了只有工资单为证外!我没别的有力证据啦!我想问问!还有别的方法吗!

    潘守礼律师: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上班睡觉可被解除劳动合同,且也告知你本人,则无需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支付是以劳动者无过错为前提的。

    网友屋脊之颠:我们现在要签署劳动合同,我们想按新的劳动法去执行,和公司商量,说这一个多月没有约束力最后决定我们签署劳动日期是2008年1月1日,签署日期是2007年11月,这样的合同能按新的劳动法执行么?(注:合同条款都是劳动部颁布的老的劳动合同)

    潘守礼律师:主要是看实际用工的日期。《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同新法没有冲突,则继续履行,冲突条款无效。

    留言板:我05年到的现在这家公司,他们以合并重组为由.到06年5月才给我签合同.然后今年又通知我,明年合同不续签,并且不支付我赔偿金.理由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不需要赔偿.

    我想问,我是否可以讨回他们少签的合同,我如何要赔偿金.另外,他们给我签的合同,都没给我,我是否有告他们?

    潘守礼律师:理由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不需要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单位对08年后合同到期的员工不予补偿,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双倍支付。08年以后,单位必须把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网友实心的海轮:劳动合同法规定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单位规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如何行使,与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

    潘守礼律师:不冲突,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会、董事会代表的是股东或投资方的利益。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利益

    留言: 新法执行前公司对员工的培训费,员工辞职时可以请求吗?在以前的合同中有违约金的项目,08年以后公司方面就不能向辞职员工要求赔偿了吗?

    潘守礼律师: 1、“新法执行前公司对员工的培训费,员工辞职时可以请求吗?”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2、“在以前的合同中有违约金的项目,08年以后公司方面就不能向辞职员工要求赔偿了吗”除了培训费用、竞业限制外单位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即便是以前的合同条款也因同《劳动合同法》冲突失效,注意仅仅是该条款失效)

    网友leo妈:跟原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后合同未满就辞职,公司扣了档案,仲裁裁定办理,公司以4万违约金为借口不办(工资1000/月,工作8个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能否补办一份档案?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你既然已经胜诉,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档案非因法定因素是不能补办的

    网友一一部舌:职工炒老板的鱿鱼 真的不需要交违约金吗 ?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署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无效。所以,你不必为违约金担心

    留言板:公司在98年建厂成立,系一个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上市公司要停止公司的业务,设备已经在国庆节期间卖了2/3了,这些是海关监管到期的可以卖的,上下的明年2月份也到期,到时也会卖掉。这么多年来公司从来没有给过任何离职员工补偿费的,因此现在公司处置设备进行人员分流也不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上市公司的其他下属子公司要了部分员工,其他的大部分是被公司以待岗的形式安排回家,等这些员工合同到期后再解除合同,这样公司就不用给员工发放补偿费。待岗期间说是按当地最低工资500元的80%发放--即400元,期间的各种保险的个人部分要做这400元里扣。不知公司这样安排待岗是否合法?员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未生效前单位因经营不善实施待岗制度和合同到期不支付补偿金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过错)

    网友angle_781126:我们公司招的员工由于户口是麦岛那边的,他们大队给他们投的保,他们自己要求不投保,我们单位应该怎么办?

    潘守礼律师:不能办理用工手续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支付工资

    留言板:我与公司已经签订了一次合同,又续签了一次,2008年1月1日后,在这次续签的合同期未满,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吗?

    潘守礼律师:只要你辞职的日期是2008年以后,且没有同单位约定培训费、竞业限制,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网友秦大河:你好!我前天签的使用合同,中间有一条是:根据重要岗位工作需要,乙方应给公司交纳岗位管理和货物相关费用一千元,在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在本职工作未失职的基础上,此费用在试用期满,由公司全额退还,中途因为个人原因自动放弃不办理。还有一个在试用期内乙方应自觉接受公司安排的考试。还有一个是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今天上班了啊!他说有一个资料,叫我们一个星期内熟悉,一个星期后考试。如果我一个星期后没有通过的话,那么公司要解除合同,我的那1000元退的到不?还有就是那个合同上要求交的那1000元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是不是合同无效?谢谢!!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友87654312: 新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提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过服务期,当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谢谢

    潘守礼律师:无需支付,原因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自愿,而是被迫解除

    留言板:我们公司有年假,但是不准休,说让用病假来顶,这样是否合理??

    潘守礼律师:不合理

    留言板:一个员工故意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潘守礼律师:要看违反劳动纪律的性质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或造成严重损失)

    网友五上四下:公司只有第一年和我们签订了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一份,我一份,以后几年都是在公司留底的合同后面加上附件,附件是续签合同,内容就是一个个小框框,里面就是续签合同,还有时间,然后签个字,我自己的合同上没有附件的续签合同.,想请教老师,这样续签合同是否符合新劳动法?如果不符合应该如何做?

    潘守礼律师:如果你手里的合同也同样续签,那完全合法(无非是期限更改,其余条款不变而已),但单位只续签单位那份,不续签你手里的那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留言板:我是07年2月签的合同,签两年但我现在要辞职,合同约定有5000元违约金,如果提前30天打申请单位还会追纠违约金吗?

    潘守礼律师:如果现在辞职,则必须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承担同是否提前30天通知无关)

    网友E0532:我想咨询一下,若在07年11月与某公司签订三年合同,能否享受新劳动合同法,在未满三年想解除合同是否要赔偿违约金(合同规定每少履行一年赔两个月工资)?谢谢!

    潘守礼律师:08年以前辞职,要承担违约金,08年以后辞职,无需承担违约金(竞业限制和培训费除外)。

    留言板:感谢律师刚才对我发言的回复.我的合同是到2007年12月31日,但是我想问.我05年到06年5月份的合同,他们没给我签.那么我是否可以一并要回来?他们是11月30日通知我,明年合同不续签,而且我无过错。我为公司做了很多这是很多员工都可以证明的。

    不过有这样情况的不是 就我一个人,已经20个人被没这样开了。

    潘守礼律师:可以要,但合同到期日为今年年底的,无论山东省还是青岛市均是没有补偿的

    留言板:所有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的条款,在08年1月1日以后都要按照新的劳动法执行吗?

    潘守礼律师:对,同新法不符的 按照新法执行

    网友飞龙吟长空:我在一所医院工作了十年,05年和单位签订了5年聘任合同,现在我想调动工作,单位要我缴7万多违约金,我既没有接受过培训,甚至没有出过工差,新劳动法施行后,我是否可以不用交钱?如果单位费要我缴,我给怎么维权?

    潘守礼律师:新法实施后,你可以不用承担违约金,若单位要求缴,可让单位仲裁即可。

    网友我ile:事业单位使用劳动合同法吗?

    潘守礼律师: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留言板:我在08年之前已同公司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08年再签合同,可否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起算。

    留言板:我是04年5月进入单位的临时工.到至今都没有签过合同.我是黑市户口.新劳动法实施后,我单位在十二月份要进行一次大裁员.我一定是其中之一.我急切想知道.如果被辞退的话我该争取哪些自身的利益.我们单位这样做合乎劳动法吗?????????????

    潘守礼律师: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即目前的法律体系,单位的行为并没有什么过错,

    你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同劳动部门投诉。

    留言板 :我是81年在某地市运输公司的工作,87年调入某市烟草公司由于烟草是垂直.有个别职工和我一样后来转入主业.我一直按三产工对带.在2005年补充合同认定我和烟草正时工一样.而现在管我们市的公司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是和市的公司签署的,所有的三产工都要辞退,由于我现在患病期间,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务关系,可是现在公司不管这些,一律辞退。请问1.我现在算是正式工吗?他们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吗?这个情况下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2.其他未患病的三产工(05年地市签订为正式工)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潘守礼律师: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完全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

    留言板:我同公司的劳动合同到08年5月到期,合同规定不到期辞职要付公司违约金.

    请问,若我08年1月辞职,还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潘守礼律师:不需要支付

    网友你的心肝:我们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自收自支单位,工作都很难发全,所以于2001年,我们单位下来十个人自已谋生,单位一直为我们交养老保险,但和单位之间什么手续也没有.前几天,2007年11月6号,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去签协议,不然是自动离岗.

    协议的大体内容:让我们从2001年不上班之日起,一直到单位改制,拍卖之前,,不要来上班了.单位交单位要负担的那部分保险金,在这期间,不允许索要任何的工资和福利,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如果要求上班,只拿300元工资,退还以前单位交过的养老保险金,还要书面申请等单位通知才行.这分明是不想让我们上班.

    现在我想问专家,如我们不上班,维持原来的状况,签订这样的协议,对我们以后的改制会有影响吗>还有载员,删去部分工龄,有这样的可能性吗>急盼回复!谢谢!

    潘守礼律师:需要核实你所在的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从你所讲述的情形分析,应是跟企业之间存在《保留社会保险协议》约定,只不过没有形成书面协议而已;但若要求上班,单位只发300元每月,不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退还保险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员删去工龄是否合法,要看企业裁员是否符合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且支付工龄能否清零,还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详细的解释。

    留言板:对华为一事怎么看?为何后来不了了之?

    潘守礼律师:表面上,就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分析,华为的行为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只是由于媒体的宣传、造势等选择了低调处理而已。当然,作为企业,尤其是一家有名望的企业,如此大张旗鼓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确实过分。

    留言板:我是2007年7月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经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单位要建厂房,我们是基建部门的每周都没有休假,而且还没有加班费,请问在这中情况下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需不需要按合同向单位交纳违约金

    潘守礼律师:因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的为你发放工资,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补偿金。

    留言板:我与一单位于2006年11月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里面有违约金条款。自2007年起至今该单位多次未按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时间及时给付工资(合同中是每月13日,可老是晚支付1至3天),我以此为由并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书面提出了接除合同,可单位的劳工部门在接到通知以后,就和我说:单位是预支工资并不存在晚支付工资违约问题(合同中没有预支工资的条文规定),所以也不违约,如果你想辞职可以提出来,一切好商量,违约金的事也好说,然后让我从新写辞职书,而且只能是个人原因,不能有单位的错误;可当我照着单位的要求办了,并把辞职书换了以后,单位提出辞职金不能不交,但是可以少交,只字不提自己在工资发放上违约,并威胁说:如果不交违约金就不给办离职手续,你如果申请仲裁就拖着不给办离职手续,早晚拖死你。现在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有胜算的把握吗(不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对方支付)?

    潘守礼律师: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履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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