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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面对面:知名律师潘守礼网谈劳动合同法

青岛新闻网  2007-12-05 08:59:29 

 

    网友AOTEMAN1257:我目前是一所高校的老师,06年跟学校签的工作6年的协议,协议规定若违约必须赔款6W,且少服务1年再加5000,也就是说共9W,且在校期间所有收入均要返还给学校。我现在在外读博,由于原单位待遇和工作环境很差,因此我想毕业后另寻一个单位。我现在读博的学费是我自己支付的,学校每个月给我大概1400的工资和误餐费。请问我是否需要给原单位进行赔偿,需要赔偿多少。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签署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但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无效。由此可知,你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对于你读博期间的工资、午餐等需要对原单位予以补偿。

    留言板:据查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我与单位去年的签定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今单位已通知我续签合同,但仍只让签一年,而我已在本单位工作五年,理由是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只差一天,我是否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与单位续签合同日期。往年都按单位要求:2002年签2年、2004年签2年、2007年签1年,本次已是该第4次续签了,请问:1)现在单位是否应当与我签“无固定期合同”? 2)按原《劳动法》单位是否也应当与我签“无固定期合同”?3)我前三次与单位签的合同应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畴吧?单位不应该以“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为由,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吧?更不应该认为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再续签两次合同后,才能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如果那样,我要到2010年才能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起算。

    网友旮旯8978908:我现已在公司有11年多的工龄,如公司在08年前和我解除合同(合同期是08年底),而我离退休不满5年,我能享受无固定期合同吗?固定期与无固定期合同的区别及赔偿发?急急急!!!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法定条件;二是约定条件,若单位不满足上述条件同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撤销单位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原合同直至2008年底,该合同到期后,你可要求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同无固定期限的区别仅仅是固定期限的合同有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终止日期而已,其它的如解除条件、补偿的计算方式等完全相同。

    网友冠军98:我们2人2005年从一个集团的一个子公司跳槽到另一个子公司,当时原公司有正常的调动手续,而后原公司扣押了我们的人事档案至今,请问我们如何维权?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留言板:我从1998年开始在一家国营建筑单位工作,从2004年单位一直未给我安排岗位,无任何工资,也无生活费,我在家待岗.2007年11月23日,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我想请问,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我上一年未给安排工作,也无一点工资,单位是否会支付补偿金,如支付,以什么为标准?

    潘守礼律师:既然有单位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那单位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补偿金,你的情形属于第十一条“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按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网友浮想的诗歌:在公司三年,未签定合同,也未交保险.在新的劳动合同出台前,公司以此为理由,要辞退部分员工.请问,我们能够为自己争取到哪些利益?

    潘守礼律师:单位在新法生效前即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纠纷,即事实劳动关系,你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补缴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一方要求终止的,予以支持且不予补偿。

    留言板:我在一家私企工作,从2004年6月起至今,3年多的时间里,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这期间去年3月我自己自交保险,但是把劳动关系挂在另一公司。明年因为个人原因,我要辞职.请问新劳动法实施,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现在工作单位把3年多未缴的保险费用补偿给我吗?

    潘守礼律师:建立劳动关系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既然你已经同另外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则你只能向建立劳动关系的这家公司主张权利。至于你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的保险,你可向现在的单位主张,但应注意60日的仲裁时效。

    网友粼粼:公司要求工作满7年以上的员工先签一份自动离职书,之后再重新入职,重新签一份劳动合同,公司讲明:如果不签的就马上走人。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我们真的签了,是不是意味着之前的工龄就等于是重新开始?万一公司倒闭了,我们是不是不能按实际工龄的长短收取谴散费?

    潘守礼律师: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不签走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你可以申请仲裁撤销公司的决定。重新签订的合同是否能把工龄一笔购销,还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具司法解释。

    网友云掸风清:我在单位工作14年了,从2005年3月起因搬迁胶州就没有给我门投保,最近单位要给我们解决劳动合同问题,并要求我们先解除劳动合同才能给我们把以前的投保和工资按规定补齐,可我现在还在哺乳期按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可单位却要求我写申请自愿解除合同.我并非自愿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完全有权利拒绝单位的要求,并要求单位立即补发工资并补缴五项社会保险。

    网友qingdaoshirui:请问《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老合同可以重新签吗?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同单位协商一致,完全可以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并重新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留言板:收购正在进行中,旧公司让我们签辞职信然后跟新公司签约,工龄是可以累积到新公司的.但是我对新公司不怎么满意,如果我拒绝签订新的合同,而新公司又拒绝履行旧的合同,那算谁违约?新公司和旧公司都在青岛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你可以要求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

    网友在人间的精灵: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究竟有哪些不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读完《劳动合同法》,对此问题一头雾水。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留言板:我已经所在的事业单位工作4年多 其间签订过2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我是派遣制的劳动合同 是与派遣中介公司签订的 那请问新劳动法中 我是否可以想他们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潘守礼律师:只要你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派遣公司应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是按照2008年以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次数计算的。

    留言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是否可以得到补偿金?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若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不同意续签,则无需支付补偿金。

    留言板:现在我们公司遇到一名应征人员,他表示其原单位正在改制,目前他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但原单位已不用去上班了,现在出来找工作。我们因为觉得应征人员的能力符合招聘要求,想招用他。但是由于他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人员,对于这样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潘守礼律师:由原单位出具同意兼职的书面材料即可。

    网友brandyarm:位于李沧区的一韩资工厂拖欠工人三年多公积金,和数年工龄,但现在强迫工人签解约合同,签约后还不让工人回家,到一月再看情况。请问上百应该怎么办?

    潘守礼 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留言板:《员工手册》中有些罚款条款,比如迟到罚款10元,禁烟区吸烟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等。而且罚款收缴后是统一交由公司福委会管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罚款条款还合法有效吗?谢谢!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只要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了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书面通知劳动者,则该条款仍然有效。

    网友黑色的诱:我在青岛某彩扩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但该公司从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我签订合同,并且没有交纳任何保险。我很担心新的劳动法的出台会不会让公司把我辞退,如果没有被辞退,那我又应该怎么样?万一公司就是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比如彩扩用药产生的腐蚀性气味对肺的伤害,还有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我应该如何应对?

    潘守礼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单位至2008年2月1日前没有同你签署劳动合同,则单位应双倍支付工资,到2008年底仍不签署劳动合同,则视为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单位没有补缴五项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网友天使的尾巴:95年5月入一家企业做临时工,试用期6个月,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在2003年5月用工单位让所有临时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一年一签工作至今。工作期间工种与合同制工一样,工资差距太大。到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行。工龄如何计算?是5年还是14年。续订合同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雇用单位签订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潘守礼律师:该工龄的计算同用工单位无关,对于派遣公司而言,你的工龄是5年,续签合同只要派遣公司同意,可以同派遣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若用工单位同意,你也可以同用工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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