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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集千万群众智慧成就一部宏大法典
在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许多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议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这一意见被委员长会议采纳。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2001年1月11日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再一次公布的重要法律草案。
媒体的评论普遍认为,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
犹如一石击水,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从机关单位到普通百姓,从公司企业到法律专家,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在短短40天的时间里,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1543件。另外,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也就草案提出了意见。
法工委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归纳和分析。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如何完善;如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保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等等。
随后,法律委、法工委相继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
2005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充分协调各方意见召开百余次座谈会
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势必要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2005年10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被第四次提请审议。
法律委在汇报修改情况时提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修改好,需要进一步明确修改的三项原则和思路: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同时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法律委根据上述原则,对草案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进一步体现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等。
吴邦国委员长在此次常委会闭幕会上讲话时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正因为这是一部重要法律,更应该重视立法质量,工作要深入进行,但不要赶进度。
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是确保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这一点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有人专门作过统计,在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召开的各种座谈会就有一百多次。
在常委会四审后,为进一步把草案修改好,立法机关开始了又一轮紧锣密鼓的工作:
2006年1月,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4月,法律委、法工委组织调研组,赴上海、江苏、河南、湖南等地,就草案中国有企业财产权、城镇集体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几个重大问题调研,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6月,法律委、法工委就是否具体界定“公共利益”、能否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等几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8月,新的物权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的立法阶段。
法律委在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进一步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特别强调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加关于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的规定;将原草案居住权的内容删去;等等。
七次审议创立法之最重大问题已基本解决
这次常委会之后的2006年9月,王兆国、盛华仁两位副委员长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对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
10月27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新的草案就是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的。
新的草案将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写入“总则”;进一步体现了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完善有关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加大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删去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等等。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七次审议,创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
新的草案规定: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买房时约定;保护公益性基金会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他法律规定;等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就重大问题百余次举行座谈会、就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历时四个年头,经过七次审议,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吸收常委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千锤百炼,日趋成熟。
为此,此次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就拿到了物权法草案,提前研读、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将物权法草案有关讲解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和音像光盘发到各地,并从法工委等部门选派专家组成多支讲解队伍分赴各地,向代表作具体讲解,参加代表讨论,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协助代表了解和把握这部法律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便为大会审议这一草案做好准备。
制定物权法,是历史所趋,人心所向;是共和国法治建设的深切呼唤;是共和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回溯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修改过程,可以说,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其立法过程中最鲜明的特点。
几天后本次会议闭幕时,物权法草案有望交付表决。这部法律如能顺利出台并有效实施,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国家富强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物权法的通过和有效实施,还将使我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
在共和国立法史上,物权法草案的制定,注定会留下一座非同寻常的里程碑。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也必将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光辉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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