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讯 昨天,市建委公布了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今后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开始有人监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规定,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内四区拆 管办受市开发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主要包括:(一)拆迁补偿金;(二)搬迁补助费;(三)临时过渡补助费;(四)经营性补助费;(五)不可预见风险金。
拆迁人凭市开发局批准资金预算备案文件办理有关存款事宜,并应向经办银行提供预算明细,足额存储拆迁补偿资金,并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资金存款证明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时,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后三日内,向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具已搬迁证明、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 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出具的已搬迁证明和拆迁补偿金专项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经办银行领取拆迁补偿资金。 (记者 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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