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蔡先生掉进路灯井下沉的圆坑里,导致骨折。因为查不出究竟是谁施工破坏了路灯井,蔡先生将青岛路灯管理处告上法庭。市南法院审理发现,蔡先生在起诉前曾与路灯管理处签下赔偿协议书,因此驳回蔡先生上诉请求。
原告:遭坑陷害损失近万
市民蔡先生称,他2004年10月18日通过延安三路顺风肥牛酒店附近,准备到港湾车站乘车时,被与路灯井相连的土坑绊倒,陷入港湾车站路面路灯井下沉的圆坑,造成骨折。蔡先生此后在骨伤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又在家养了两个多月的伤,先后花费医药费2500元,他和妻子也因此损失3个月的工资,全部损失9000余元。
“路灯管理处当时给了我2000元钱。”蔡先生称路灯管理处告诉他,其他损失应向破坏路面的单位讨要。蔡先生为此曾向法院递交诉讼,起诉市南城管局、市政总公司等单位,要求查明究竟是谁破坏路灯井,但一直没有结果,所以还是希望由路灯管理处承担损失。
被告:他已答应不再追责
在法院审理此案时,青岛路灯管理处辩称,他们和蔡先生在2005年3月就曾经为此事达成了协议,蔡先生接受了他们支付的2000元钱,答应不再追究路灯管理处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这个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路灯管理处认为蔡先生不遵守当初的承诺。
法院:协议有效驳回起诉
市南法院调查发现,蔡先生当初确实与路灯管理处达成赔偿协议,主审法官认为,这属于民事合同行为,这份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协议签订后,路灯管理处已经按照约定支付蔡先生2000元钱,现在蔡先生再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记者 段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