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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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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邻居“联手”退掉停车位
市南法院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应为业主共同拥有 判令开发商返还业主各8万元
青岛新闻网  日期: 2007-05-16  来源: 青岛早报  
  早报讯 8万元一个的地下车位,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能独立享有使用车位的权利。福州路一小区的两位业主一起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掉车位。市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两位原告的要求。昨天下午,被告方代理人表示他们将考虑上诉。

  买回车位未办产权登记

  原告谭先生在2002年2月购买了福州路上一小区住房,并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地下车位一处。“房地产开发商称购买后就享有所购车位的所有权,可以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原告代理人吴律师告诉记者,谭先生交出8万元后,被告未协助他办理产权登记,而且谭先生也未能独立享有使用这个车位的权利,每天回家稍晚一点,他的车位就被别人占了。

  “我认为房地产商无权出售这个车位。”吴律师代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销售合同无效,返还谭先生8万元钱。小区另一位业主戴先生也提出同样要求。

  法律不禁止出售车位

  被告方代理人盛律师在庭审现场表示,有争议的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投资建设,当然享有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出售车位的行为也未被法律禁止,因此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

  盛律师表示,谭先生在购买车位后就享有车位的所有权,是否做产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青岛市现在尚无停车位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盛律师认为,是否做产权登记不是开发商方面的义务、责任。

  停车位是小区业主共有

  市南法院审查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虽然是被告开发建设,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地下停车场享有所有权。根据开发商印制的销售宣传材料,地下停车场是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是为保证每个业主都有车位停车,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被告至今未对停车位取得所有权,所以它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而且开发商原本承诺业主能够享有停车位所有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考虑上诉

  市南法院一审判决谭先生、戴先生和开发商所签购买停车位的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他们各8万元。昨天,记者分别联系到双方代理律师,被告代理人表示他们对此判决不服,将考虑上诉。(段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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