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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坠楼 家属告医院“阳台矮”
自杀还是失足成双方争议焦点 死者丈夫索赔22万余元 李沧法院重审后将择日宣判
青岛新闻网  日期: 2007-05-15  来源: 青岛早报  
  早报讯 清晨7时,身患糖尿病的女病号被发现摔死在医院内科楼下,她是不堪忍受病痛自杀还是失足坠落?由于没有一名目击证人,病人家属和医院各执一词,家属以医院“病房阳台高度低于国家标准”为由,将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此案已经结束了庭审,李沧法院将择日宣判。

  买饭回来妻子已坠楼

  昨天,记者找到了此案的原告,死者闫女士的丈夫胡先生。虽然此事已过去一年多,但是胡先生情绪还是很激动,他坚持认为妻子不会自杀,并表示即使败诉也将上诉到底,讨个说法。

  胡先生说,他妻子闫女士多年来患有糖尿病,由于病情没有得到控制,还引发了眼病、肾病、冠心病等多种并发症,非常痛苦。2005年9月,她住进了三医内二科病房三楼,接受透析等治疗,期间,胡先生和女儿轮流陪伴。

  “前一天晚上我在医院陪了一夜,早晨出去买早点,回来就出事了。”胡先生说,2005年11月10日早晨6时许,他下楼买早点,走的时候闫女士在地上蹲着,同屋的病友也出去了。短短十几分钟后,胡先生再上楼时,却到处找不到妻子,他赶紧叫来医护人员一起找,7时许,他们在楼下发现了闫女士的尸体。

  警方排除“他杀”

  记者了解到,闫女士被发现坠楼死亡后不久,李沧刑警大队就派出人员勘查了现场,并随后作出报告,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警方并没有对自杀还是失足给出结论,胡先生认为,不论是自杀还是失足,院方都有责任,因为闫女士眼病发作几乎失明,很有可能摸索着掉下阳台。

  在庭审中,他提出了两个质疑:闫女士所住病房阳台只有90厘米高,而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厘米,医院病房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医院也没有尽到妥善看护的义务。胡先生在诉讼中要求院方赔偿229586元。

  医院认为,建设部的《通则》是2005年颁布的,而病房楼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建成了,旧的楼房不能适用该《通则》规定。同时,医院指出,闫女士住院的护理级别是二级护理,不是24小时护理,医院护理方面没有过错。医院还表示,在警方的笔录中,胡先生和女儿也说过闫女士有轻生的想法,所以医院坚持认为闫女士是自杀,院方没有任何责任。

  记者现场调查阳台高度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了三医病房楼,内二科病房在三楼。记者走进几个病房看到,多数病房有一个南向的阳台,从病房可以直接迈上阳台。

  记者发现,这幢老建筑房间高度很大,3层就有普通居民楼4层高。而阳台的栏杆确实有点矮,一个1.72米高的病友站在旁边还到不了腰部,记者1.8米的身高站在旁边刚到大腿根。阳台上有一些病人拉起了铁丝晒衣服。几个病友告诉记者,除了闫女士坠楼外,还没有听说谁从阳台上掉下去过。

  记者随后来到医院办公室,询问“矮阳台”的问题。工作人员刘女士说,病房阳台是比一般的矮,但是此前从未有坠楼事件,不能算“隐患”,所以院方一直没有对阳台进行加高处理。

  记者从李沧法院了解到,李沧法院去年年底就作出了判决,认定医院无责任,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胡先生上诉后,青岛市中院将此案发回李沧法院重审,重审判决将于近日作出。(刘文剑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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