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2007)青执一字第66号案,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6)第545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王显华应在该裁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申请人崔东旭办理青岛市市南区逍遥一路9号3单元301户房屋的产权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因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转移登记手续的需要,现依法公告:注销王显华持有的青房改售字第ZI139695号房屋所有权证(现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336155号)。
特此公告
二O O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