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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权”
阐述须细化


青岛新闻网  日期: 2007-03-07  来源: 青岛日报  
  人大代表建议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对于小区会所,业主究竟享有怎样的权利?小区绿地究竟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所有?《物权法》审议在即,针对生活中与物权法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拟向大会提出建议,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上,有关方面要尽快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理顺小区内的建筑物所有权及其使用等问题。

  陈舒介绍,根据我国商品房建设飞速发展的实际,物权法创造性地作出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可以说,《物权法》的出台,为我国解决商品房开发小区的产权管理和物业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物权管理的基本法,以明确基本法律原则为主,不可能规定得很细,很多具体实施问题还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来完善。例如,《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绿地和一些公共设施属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实施中就会存在“建筑区划”如何划分?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来实现。

  陈舒在建议中详细列举了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如果《物权法》获得通过,那么《物业管理条例》就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与《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是什么关系。

  其次,根据物权法草案,“建筑区划”划分的基础应当是以产权共有关系为基础。但是产权共有关系在实践中也是多层次的。如电梯只能是一栋楼的公共设施,各种供暖、供水、供气管线、道路、绿地可能又是多栋楼共用的。如此错综复杂的产权共有关系如何划分?这也需要物业管理条例详细阐释。

  第三,《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但是具体如何界定建筑区划内属公共部分的那些设施?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如道路、绿地、主体、电梯、楼梯、走廊、天台、外立面、物业管理用房等其他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空间等在不同的建筑区域其产权属性可能也是不同的。

  因此,陈舒认为:“起码要让业主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什么时间开始,如何享有和履行。物权法草案已经对基本法律原则进行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势必要对公共物权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划分,使其具有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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