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网上禁止销售处方药!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3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书》((京开)食药监药案移〔2017〕050002号),举报人反映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对处方药销售的流程,包括网上展示、线上预约、处方上传、药师审核、药品配送等环节进行了现场演示。当事人线上展示预约的处方药有两种付款方式,货到付款和扫码预付两种方式,选择扫码预付时,客户扫描二维码进行预付后,该预付款进入第三方平台暂存,客户签收后,该款项打入当事人账户。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开始通过扫码预付的方式通过互联网销售处方药,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用户通过扫码预付共销售处方药385单,总计45815元。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合法。
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理和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给予警告;3.处以罚款29000元。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现在网络交易已经非常普遍,通过网上销售药品也屡见不鲜,但目前国家在互联网上禁止销售处方药。
2.国家应当尽快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法规,以规范当前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
法律链接:
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2.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