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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来源: 作者: 2017-06-05 15:44:31 字号:A- A+

 2017年5月9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高晓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高晓兰,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文盲,费县费城街道卫生院退休职工,住费县银杏花园8号楼。自1998年痴迷法轮功,一直不肯放弃。2008年4月24日,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受过法律制裁;2010年8月31日、2013年1月13日、2014年3月14日、2015年10月15日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先后四次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30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上午,高晓兰搭乘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朱家庄水电站家属院居民张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长安面包车,伙同其他5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费县费梁公路朱田镇石沟村、大由吾村至楼下村路段,张贴法轮功标语,后被费县公安局朱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侦查人员在张某驾驶的面包车上、高晓兰的住处共查处法轮功不干胶贴纸316张,光盘47个,宣传手册38本,书籍23本,反宣币61张(面值20元1张,面值10元32张,面值5元28张)共480元,护身符38个,竖条幅1个,挂件14个,挂历9个,台历1个,卫星接收器1台,金立DVD1台。

  2017年2月27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于5月9日依法宣判,法院认为高晓兰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高晓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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