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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综合工时岗每月平均延长不超36小时
2014-06-11 11:06:05 青岛财经日报

    我市昨日下发《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分为6章、39条,主要从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管理权限、岗位范围及规定、审批流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指导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同时有利于劳动者了解岗位所实行的工时制度、劳动休假等事项。“对于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的部分企业,可以经人社部门审批,实行不固定工作时间或者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特殊工时制度,以适应企业生产实际和灵活用工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市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难免存在滞后现象。”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进行了细化,对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考勤记录、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情况处理以及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切实保障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其休息休假权利。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岗位的工作时间,《办法》规定:(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应该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决定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用人单位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扩大实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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