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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违规销售罚款200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1-27 09:19:08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月27日讯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

    据了解,所谓“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燃放“孔明灯”对飞机起降、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等造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市城管办负责“孔明灯”管理综合协调

    通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市城管办负责“孔明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区、市政府依法承担以下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查处;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教育学生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林业及园林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山林等场所加强监管,劝阻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并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树木上的“孔明灯”;供电及通信部门负责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巡查、清理吊挂在电力、通信设施上的“孔明灯”区、市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违规销售“孔明灯”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报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市城管办85789686 (白天)  85720001 (晚上);

    市公安局110;市城管执法局12345;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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