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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正案要维护好“三颗牙”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2013-07-24 10:49:00字号:TT

  现行法律对违法排污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所以很多污染企业宁愿关停减排设备交罚款

  环保法修正案因关乎环境污染、公众身心安全而备受关注。日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指定环境维权的公益诉讼主体,以及“官员不作为或可引咎辞职”等规定,引发舆论热议。此次征求意见,被理解为相关部门回应关于审慎听取民意的呼声。(7月23日《京华时报》)

  去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一审稿征求意见期间,一个月内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由此可见公众对环保法修正案的关注程度。时过一年,二审稿的部分条款再次引起争议,为此次征求意见铺垫了必要性注脚,也体现了修法的审慎和严谨。据悉,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纷纷指出要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有威慑力的、“长牙齿”的环境保护法。是以,意见反馈不妨围绕“牙齿”展开。

  当下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既有监管缺位甚至包庇敛财的因素,也有“违规排污有得赚”已成企业违法排污“护身符”的原因,更与利益受损的相关民众对污染企业无可奈何有关。对很多污染企业来说,投入减排设备要大幅增加成本,由于现行法律对违法排污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所以宁愿关停减排设备交罚款。监管部门由此有了罚款的“源头活水”,百姓则徒叹奈何。这就是当前的环保困局。

  所以,环保法修正案需要至少长出“三颗牙”。第一颗,要咬住监管部门的责任。目前的二审稿规定,“官员不作为或可引咎辞职”“伪造环保数据或将被撤职”,究责显得过于模糊。中国环境报社社长杨明森在微博中就指出:草案的“应当”达30处,太多了。虽然从法律含义上讲,“应当”和“必须”是一样的,但“应当”显然不如“必须”更具威慑力。至于官员的责任追究,“或可”“或将”这些不确定的规定,更需要一概删除,该辞职的辞职,该撤职的撤职。

  第二颗,要咬到违法排污企业的痛处。这一点,在二审稿中亮点突出,规定了对违法排污企业拟“按日计罚”。正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等专家此前的呼吁,取消违法排污罚款最高限额规定,采取“按日计罚”,一经查实一罚到“死”。惟其如此,才能逼迫污染企业不敢不上减排设备,更不敢把减排设备只用来做做样子和摆设应付检查。

  第三颗,要赋予相关民众“以牙还牙”的权利。草案二审稿中,将环境维权的公益诉讼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颇值得商榷。一方面,环保联合会吸取的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环保联合会能不能代表公众利益维权存疑;另一方面,以目前各地环境污染频发的势头,单单一家环保联合会,恐怕对公益诉讼即使有心也会无力,注定要“爆棚”。所以,需要增加公益诉讼主体,满足民众诉求。

  当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还要解决地方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问题。这就需要在环保法修正案中给地方政府戴上“紧箍咒”,也需要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给地方环保部门解困。一定程度上,这可以视为“牙床”。一副好“牙床”,才能撑起锋利的“牙齿”。(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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