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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商场遭业主投诉 因不续约封存租户商品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6-06 14:20:31

    青岛新闻网66日讯 昨天青岛新闻网维权频道接到网友投诉,称其在青岛某购物中心租了一个商铺,合同77日还没到期,就被商场通知于515日将店铺腾出,并于16日将店内物品强行搬移。

    原帖投诉:

    我在青岛某购物中心租了一个商铺,是联营模式,今年77日到期。因为告知商场到期后不再打算续约,商场便在4月底跟另一家签了合同,事后通知我让我515日把店铺给腾出来。因为是商场违约,我没有同意,他们就说合同中注明销售额在末三位的联营商户,商场有权力将其清除商场。我说是有这么一条,但是我是末三位吗?因为商场生意很清淡,我们店铺销售额在联营商户中还算是前几位的,所以对方无话可说了。过了几日,商场内部人扮作顾客到店里装作买东西,看好了东西交了钱,说回家看看合适不合适,明天还会再来退换。因为是订金,店员就没有去收银台交钱。商场马上说店员私自收银,处罚营业额20倍罚款。然后说店内销售玩具和衣服等扰乱商场秩序,限515日搬出商场。问题是我店内的玩具和衣服自从开业就有,他们从来没有说过不行,而且我的工商注册销售范围也包含这些东西。现在真的体会到什么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因为我断然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就516日把我店里的东西都给搬移了。跟我说店里的东西已经异地封存。而且以走法律程序为由,一直拖着不给处理,态度蛮横。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青岛新闻网维权频道记者联系了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商家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要求租户提前搬离,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商家要行使约定解除一是要在合同中存在这样的约定,而是该约定本身合法,三是租户违反了约定。租户与商家的约定是否存在是否合法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确定,租户另需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违约,就本案而言,第一:并非末位淘汰针对的对象,第二:店员没有私自收费(订金单需要作为证据出示),第三:商品销售范围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只要能够证实上述事实,则商家将租户的财产擅自搬离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租赁合同,租户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事情的进展,青岛新闻网维权频道将继续关注,如果您身边也有类似侵权行为发生,欢迎您到在青岛新闻网维权频道来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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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2-6887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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