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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员工窃取客人卡信息 "克隆"信用卡被判刑

来源:新闻晚报 2013-05-29 14:29:54

  偷信息、制伪卡、提现金,两名餐厅员工为了获取钱财,窃取了客户银行卡数据,然后用克隆的银行卡套取客户存款。昨天下午,长宁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长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作为公诉人指出,被告孟祥(化名)伙同张宾(化名)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5年和4年3个月。

  案情回放

  餐厅员工窃取客人卡信息

  去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张先生被接连而来的几条短信惊醒。短信是银行发送的,显示他的一张信用卡在一分钟前进行了四次操作,两次共取现5000元,两次分别转账1.5万元和1.3万元。张先生检查钱包,自己的信用卡好端端地躺在里面,他立即致电银行挂失并报案。一星期后,市民王先生和崔先生也遭遇类似经历,他们的信用卡分别于自动提款机取现5000元和2000元。一个月后,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孟祥和张宾,两人对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伪造克隆卡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孟祥和张宾都是20岁出头的小伙子,两人在沪上某餐饮店做服务员。因为手头拮据,孟祥心生歪念。去年9月,孟祥在网上花5000元买了一套复制、制作信用卡的机器,并说服张宾一起行动。客人买单时,张宾负责收银行卡,利用刷卡的空隙迅速将卡转交给孟祥,后者用读卡器读取银行卡磁条上的信息。然后张宾在客人输入密码时偷看,将密码记在心里。如此,两人共窃得23名顾客的信用卡信息,其中有3张信用卡(分属张先生、王先生和崔先生)的密码也被他们记下并克隆了信用卡,非法获利4万元,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庭审纪实

  如何定罪成法庭争议焦点

  法庭上,两名被告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就如何定罪这一争论焦点唇枪舌战。

  公诉人指出,孟、张二人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罪名要求行为人窃取的信用卡信息要足以伪造可以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孟张二人复制了23名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并制作了3张克隆卡,虽然剩余的一些卡由于没有偷取得密码,并不完整,但是这些信息的流失已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损害,应予以打击。从案件事实来看,两名被告通过读卡器已获取了除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之外的全部信用卡信息,用这些信息已经能够伪造信用卡并进行交易,交易可能失败,也可能通过猜配密码使得交易成功,成功与失败存在偶然性,但交易的成功与失败,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此外,涉案的信用卡均属于VISA或者MASTER信用卡组织,在境外使用这些信用卡有时不需要密码,因此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事实上,在被两名被告复制了银行卡信息的23名顾客中,有5人出现了信用卡被境外盗刷的情况,损失惨重。

  面对检方的指控,两名被告的辩护人提出,涉案信用卡信息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该条罪名,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人指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这三条罪名的量刑档次逐一下降。由于两人的犯罪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诈骗,采取的行为是窃信息、做伪卡,因此其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根据牵连犯的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法官当庭宣判,孟祥因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宾因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目前,信用卡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使用,但大家往往忽视了对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保护,本案中的被害人没有做到“卡不离身”,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让每个信用卡持卡人都提高警惕,避免经济损失。 ”检察官说。(记者 周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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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2-6887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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