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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子醉酒溺死水沟内 饭局组织者判赔六万

来源:大众网 2013-05-20 15:11:31

    被人喊去陪酒,城阳区一女子徐某在醉酒后不幸溺水死亡,死者父母将饭局组织者赵某、参与者韩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饭局组织者,赵某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参与者不能掌控全局,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原审被告赵某提出上诉后,市中院判决由赵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案情女子陪酒后溺死水沟内

    2005年8月3日,城阳区一女性市民徐某接到朋友赵某电话,被要求去陪女客喝酒。当天下午1时许,按照约定,徐某来到红岛街道一酒店,席间同席者不断对徐某劝酒。这场酒一直喝到当天下午4时才结束。期间,赵某和另外三人因不胜酒力先离开酒店。而后,喝醉酒的徐某独自一人晃晃悠悠地走出酒店。第二天中午,有村民发现在红岛街道高家村东的一个水沟内,发现一具尸体并报警。经辨认,死者就是徐某。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徐某是“因溺液及返流胃内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事发后的2005年11月8日,死者徐某的父亲徐某师一纸诉状将饭局的组织者赵某、参与者韩某告上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8万余元。但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死者徐某的丈夫和女儿,无法通知二人到庭参加诉讼,徐某师于2008年4月23日申请撤诉。2009年4月24日,徐某师再次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久,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一审饭局参与者不担责任

    法庭上,徐某师诉称,徐某被邀请前来陪酒,是由被告赵某电话通知邀请至酒店的,席间赵某等三人提前离开现场,陪酒任务落在徐某一人身上,造成其醉酒。徐某师认为,赵某和韩某分别作为组织者和同饮人,不但不尽劝诫、照顾、帮助等监护义务,还不断对徐某劝酒,导致徐某在离席时无人监护,并最终致其溺水无人救助而死亡。两人应该共同承担监护义务。对此,赵某认为,徐某喝酒与溺水死亡无因果关系。

    城阳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徐某意外溺水死亡,赵某应对徐某死亡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参与饭局中其他相关人员,法院认为,由于这部分人不是饭局的组织者,不能掌控全局,对参加饭局的人员的酒量等情况不熟知。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某对自己过量饮酒行为潜在的后果应当有明确的预知,因此,其本人应当负本次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法院认为,赵某应当承担徐某死亡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

    ■二审组织者有义务妥善照顾

    一审宣判后,赵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死亡,而并非醉酒引起死亡。”赵某认为,对于徐某的死亡,他没有任何过错。赵某称,在他离开饭店时,徐某并没有喝醉 。“当我再次返回酒店时,徐某已经离开酒店。”基于此,赵某认为,一审认定其没有尽到照料义务,与事实不符。

    对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公安机关对事发当时相关在场人员的调查询问,可以认定赵某即为事发饭局的组织者。法院认为,朋友间宴请聚餐作为现代社会进行正常人际交往的常见活动形式本无可厚非,但是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基于其先行为义务,对于应邀前往的人员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赵某有义务对其进行妥善照顾,在赵某未充分履行此项义务的情况下,对徐某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赵某饭局中途离场,不能成为其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合法理由。日前,市中院决定维持原判。

    ■说法

    酒桌上“太热情”小心吃官司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告诉记者,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者规定:“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者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饭局的组织者,赵某就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张律师说。

    “ 因为劝酒而吃官司的案例层出不穷。曾经有人因被劝酒而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死者家属告上法庭后,劝酒人都被判承坦民事赔偿责任。”张律师表示,劝酒不但会伤害别人身体,还有可能让自己惹官司,承担法律责任。随着夏季的到来,又到了喝扎啤的季节了,他建议市民,在酒桌上,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劝酒、不贪杯、不逞强。(记者 李保光)

    ■相关案例

    男子喝醉酒落水溺亡酒友被判赔偿4万元

    喝醉酒落水溺亡,一起喝酒的人有没有责任?北京朝阳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友对醉酒者溺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要向死者父母作出一定赔偿。

    小赵是圆通公司的快递员。2011年12月2日晚上,与其他五人吃饭、去KTV唱歌,一起先后喝了两瓶500ml的二锅头,十几瓶啤酒,3日凌晨两点多,小赵与歌厅服务员因小费问题发生争执,独自离开,之后竟去向不明。6日,小赵的尸体在“东都KTV”歌厅附近的河里被发现,法医鉴定结论为“溺死”。小赵的父母将与他一起饮酒的五人起诉,认为他们应当知道小赵醉酒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听之任之,最终造成小赵死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0多万元。但被告都表示,没有人强迫小赵喝酒,小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有人替他交钱,有人给他打电话,在听小赵女友说他一夜未归后又报警,又连续找了三天,已经尽到责任,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在水深不到一米的河中溺亡,结合生活常理判断,在排除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死亡结果与其醉酒的状态应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相关证据可以确定小赵于死亡之前属于醉酒状态。五被告多次与小赵一同饮酒,其对小赵醉酒以及醉酒后可能发生危险是有一定预期的,对小赵死亡的结果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小赵的死亡后果负有10%的责任,对其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依照责任比例连带予以赔偿,总共近4万元。同时,法院指出小赵作为成年人,应明知饮酒过多的风险,其仍多次饮酒并最终因醉酒溺亡,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央广

    老板酒后洗澡溺死酒友被判赔偿2.6万元

    49岁的盘锦市民黄海涛与建筑业老板李国华酒后到洗浴中心洗浴,李老板溺死在浴池里,李老板的家人一纸诉状将黄海涛和洗浴中心告上法庭,并索赔130万元。

    黄海涛和李老板是好友,平时关系不错,常在一起喝点儿小酒。李国华是盘锦地区小有名气的建筑老板。2011年6月13日中午,两人又凑在一起喝酒。下午3时许,他俩乘着酒兴来到盘锦市大洼县的一家高档洗浴中心洗澡。黄海涛搓完澡后便到大厅休息,刚躺下不到10分钟,服务员急匆匆赶来叫他,称与他同来的男子不行了,已经淹死在大浴池中,等黄海涛赶到洗浴大厅,李老板已咽气。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老板的家人无法接受。李国华的妻子认为黄海涛和洗浴中心对李国华的死负有责任,遂要求对方作出赔偿。李国华的妻子说,洗浴中心只同意赔偿6万元,而黄海涛认为自己没啥过错,坚决不肯掏钱,气愤之下她将洗浴中心和黄海涛告上法庭,分别索赔100万元和30万元。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介绍,李老板到洗浴中心时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行动受限,加之洗浴中心内通风不畅,温度较高,导致其溺水身亡。而黄海涛明知李老板醉酒,仍与其相约共同洗浴,洗澡过程中放任李老板独自在大浴池洗澡,而他先到休息厅休息,未尽到保护义务,对李老板的死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洗浴中心则负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黄海涛赔偿李老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黄海涛进行赔偿,并无不当,维持原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洗浴中心赔偿李国华家属6万元,黄海涛赔偿2.6万余元。据《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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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532-82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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