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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冒“杏花村” 罚3.5万元

来源: 2013-03-19 15:57:02

    开发区分局公平交易处根据举报,依法查处了一起销售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对违法当事人处以3.5万元罚款,依法维护了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工商分局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公司)举报,反映开发区某公司正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接到举报后,分局公平交易处执法人员根据领导批示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

的有“杏花村”标识的“53°三十年青花瓷汾酒、48°三十年青花瓷汾酒、53°老白汾酒、53°乳玻汾酒”,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 当事人从山西喜爱酒业有限公司购进66盒“53°三十年青花瓷”、60盒“48°三十年青花瓷”、72盒“53°老白汾酒”, 42瓶“53°乳玻汾酒”用于销售,货值共计30360元。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山西汾酒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内的上述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注册商标的汾酒进行了扣押。

    案情分析及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 [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系“杏花村”汾酒的商标注册人,当事人对其鉴定为侵权“杏花村汾酒”商品的结论,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因此执法人员认为,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侵权山西“杏花村”汾酒240瓶(盒);二、罚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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