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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将罂粟籽磨成粉掺入调料中获刑(图)

来源:兰州晨报-- 2013-02-25 08:03:23 字号:TT

饭店老板将罂粟籽磨成粉掺入调料中获刑

  兰州无业人员郑某利用曾经参与过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病死猪肉的经验,指使张某冒充保险公司临洮分公司工作人员,私自留存病、死猪肉大肆贩卖牟利。近日法院对参与生产、销售的5人分别判处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处以5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结果,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

  案例1 用病死猪肉制售腊肉 5名不法分子获刑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无业人员郑某指使张某冒充保险公司临洮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对生猪养殖户投保的生病母猪死后进行理赔、尸体处理的过程中,违反公司销毁死猪尸体的规定,擅自留存病死猪尸体,将内脏进行清理后,运至郑某在临洮县的租赁房屋进行加工。继而再由郑某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熟肉制品商贩王某。而王某则将非法购进的5吨病死猪肉加入红色素等材料加工制成腊肉、腊肠,贩卖给城关区张苏滩和绿色市场两家商贩,向公众销售。2012年3月25日,警方在王某位于刘家滩的加工点查获死猪1040公斤、冻肉73公斤;已加工的腊肉65公斤、腊肠62公斤、腌制腊肉20公斤及其向商贩贩卖肉制品的收据。与此同时,郑某租用的冷库中重达20吨的260头病死猪也被警方查获。

  2013年2月1日,城关区法院依法对5人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案例2 汤料中添加罂粟籽 拉面馆老板被判刑

  2011年6月,被告人马某购买碾磨成粉末状的罂粟籽,并掺入拉面汤调料内。6月8日起,马某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其经营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馆”的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罂粟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每碗牛肉面销售价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而被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罂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为谋取利益,其仍将罂粟籽粉掺入食品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汤调料予以没收。

  案例3 产销伪劣腊肉50吨 男子一审领刑12年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益阳男子姚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化县长塘镇自己家中,建立腊肉制品生产小作坊。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他先后在益阳市桃江县武潭镇收购病死猪肉7吨,并从其他地方收购部分病死猪肉。而后,他将这些猪肉与从国家储备库购买的冷冻肉混在一起,与其妻子蒋某等人一起加工成“姚四腊肉”出售。在此期间,姚某等人共制成腊肉50吨。然后以每斤2至14元的价格销往长沙市、西安市等地的多名经销商,销售总金额达100万元。2012年2月24日,姚某等人正在制作腊肉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已腌制好的腊肉300公斤、成品腊肉1.9吨、生猪肉5.1吨、正在熏烤的猪肉200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严惩。法院一审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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