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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规1月1日起实施 交警详细解读

来源:青岛晚报-- 2012-12-25 14:23:10 字号:TT

  明年1月1日起,公安部123号令和124号令将要正式实施。昨天,市交警支队就广大市民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便于市民了解掌握。记者了解到,根据123号令,学员在有效期内参加驾考,科目二和科目三均有十次的考试机会。交警特别提醒,按照新规,车辆行驶中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否则对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3分。

  驾驶技能准考期限为三年

  根据新规定,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管所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两年。123号令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两年调整为3年。

  学员约考次数每人共十次

  123号令规定:科目一至科目三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然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5次,即每个学员都有十次的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然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经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那么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在内呢?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

  大中型车驾照没记分免审

  根据123号令,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身体条件,不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此外,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需要换证时,应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一旦查处将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的需求,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受到相应的处罚。

  小型车、摩托车等车型的驾驶人审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驾驶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时,应当到车管部门接受审验。未审验的同样要罚款200至500元。

  学员未完成项目按新规来

  123号令实施前已经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标准考试?对此,市交警支队解读说:123号令实施前已经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者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记者 杨海涛 通讯员陈刚栾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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