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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怕迟到挨批跳2楼 左脚粉碎性骨折

来源:青岛晚报-- 2012-09-26 15:12:43 字号:TT

    15岁的少年吴某是胶南一家寄宿制中学的在校生,按照规定学校响了预备铃,学生就要离开宿舍到教室上课,之后宿舍就要关门,可吴某因为琐事延误了,等他准备离开时宿舍已经上锁了。因为怕迟到挨批,吴某竟然从宿舍二楼跳下,导致左脚粉碎性骨折。事发两个月之后,吴某在家长陪同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近15万元。近日,胶南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回顾:害怕被批才跳楼

    事发时吴某正

在读初三。去年4月的一天中午,吴某在宿舍午休,午休过后宿舍响起了起床铃,但吴某没听见。等吴某醒来时,他发现已经迟到了,于是立即下楼赶去上课,结果宿舍楼关门了。吴某想找值班老师,但担心挨批,同时又害怕上课迟到被老师训斥,于是慌忙中从宿舍二楼跳下,结果摔伤。这一幕正好被周围的同学发现,同学立即找来老师将吴某送到医院,经诊断吴某左脚粉碎性骨折。

    庭审时吴某的代理律师称:“吴某才15岁,在学校受到侵害,学校理应承担责任。如果当时宿舍楼门是开着的,吴某就不会从楼上跳下去。”吴某家长提出要求学校赔偿各类损失近15万元。

    对此,学校方面回应称:“学校的学生都知道,预备铃响了以后,宿舍就要关门,吴某完全可以找老师要钥匙,但他却选择从二楼跳下,作为一个15岁的学生,完全应该知道从二楼跳下去是什么后果,学校在这方面并没有过错,责任不应当由我们来承担。”学校认为,吴某受伤后,班主任在第一时间就将他送往医院,学校也已经尽到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没有过错,要求赔偿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判决:15岁理应知道危害

    胶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自己从宿舍楼的二楼跳下去的,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外力原因,仅仅出于害怕迟到,被老师批评。一个15岁的少年,理应知道从楼上跳下的危害,只是出于对自己能力的高估而过于自信,应该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吴某就读于寄宿制学校,但是吴某的监护权仍然在家长。

    最终,法院判定吴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给吴某约为1.1万元的赔偿。(见习记者 马晓婷 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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