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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0月起流动人口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青岛将部署实施

来源:晚报-- 2012-06-22 12:58:09 字号:TT

  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取代原来的暂住证制度。由此,施行了18年的《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届时将废止。据了解,新《办法》施行后,流动人口可申领1年期或者3年期的居住证,符合规定条件的,还能申请常住户口。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尚未接到《办法》的实施方案,但会按照省里部署实施。

  根据规定,年满1

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记者了解到,1995年,我省颁布《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规定暂住证期限最长为一年。而新办法中,流动人口可申请一年或三年期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3年期居住证。《办法》实施后,流动人口可享有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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