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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家门口挖到价值百万乌木 政府夺走称国有

来源:新华网-- 2012-06-02 13:24:29 字号:TT

  夹生饭吞不下去了

  34米,相当于11层楼的高度,至今通济镇也没有这么高的楼。乌木运到通济后,吸引了不少人前来观看。

  但对通济镇而言,“夹生饭”吞不下去了。

  彭州市文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均表示,没有依据对乌木进行处置。通济镇也自忖无权对其进行处置,于是向彭州市(市委市政府)打报告,请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文管部门来进行下一步安置,但几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下文。

  首要的问题在于:乌木究竟算什么?

  乌木形成时间大多在3000年至8000年不等,虽然也是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还不足以成为植物化石;同样,它也不属于矿产。所以,保护乌木并不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各地发现乌木,一般都找文物部门去,但其实它不是文物。”张擎说,文物是指人类活动遗留下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科,乌木则是一种自然形成、正在向植物化石转化的中间产物,属于自然学科。

  据肖礼颖介绍,上世纪90年代,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里曾加了一条:“古树名木参照文物进行保护”,但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文物保护法颁布后,明确了学科的分野,古树名木并不是文物保护范畴,同时修订的成都市地方法规就删除了这一条。

  不过在张擎、肖礼颖等文物学者眼中,乌木包含了丰富的古生态信息,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仍应当属于国有。

  成都市最大胆的尝试是试图制定地方法规:2004年由市文化局文物处牵头,会同专家起草了《成都市乌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但这一办法并没有正式出台。

  公有是个“大箩筐”

  喻远军曾代理过几起乌木官司,代理思路采取“逆向思维”:政府主张乌木国有,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本着政府不应与民争利的原则,私人发现占有应为正当。2010年,喻远军为四川攀枝花的一起类似案件代理,不过他的当事人败诉了。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四川多地发生的乌木收归国有,官方援引的都是同一条款,即1987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受采访的国内民法学者,观点并不一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原因在于,其他集中处理方案都不合法理和中国法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则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

  不过,殊途同归:乌木都会落入公有的箩筐中——

  尹田主张乌木为有主物,应由土地所有人享有。在中国土地不为个人所有,因此乌木可属于国家或集体,但不会是吴高亮个人。

  武汉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表示,尽管我国法律对无主物没有明确解释,但基本包含两种情况:没有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不明,“(乌木)这个就是标准的无主物。”他还认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我们国家的惯例就是这样的。”

  正是在国家所有制的问题上磕磕碰碰,2007年物权法才得以艰难通过。

  “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我多次反对盲目地把一切无主物都处理为‘国家’取得所有权。因为这一做法常常是不必要的,也是无法普遍实现的。”孙宪忠说。孟勤国举例说,像垃圾这种无主物,国家不可能也没必要主张国有。

  物权法还回避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都明文规定的“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

  “先占”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即确立,源于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并仍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实际上,拾荒者拾荒就是为大众所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

  一位学者解释说,“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物权法最终没有涉及。于是,按现行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

  回到乌木事件,可堪对比的例子就在吴高亮上游2里处:同是麻柳村的牟登良,在河沟里起出了长约1.8米的一根乌木,没有受到任何阻拦,已经运到了彭州待价而沽。

  事实上,大量民间挖掘、买卖乌木已成经济活动常态,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抓大放小(选择性执法)”、“疏于管理”、“与民争利”的窘境,面临社会更多诘问。

  通济镇乌木经媒体报道后,不断有人打电话意图购买,都被政府明智地拒绝。镇政府意图将乌木作为旅游景点打造,已委托四川省社科院相关专家制订方案,尚无定案。

  平日里,巨大的乌木静静躺在未启用的镇汽车站里,大门紧锁。吴高亮只能站在门外眼巴巴地看,他关心的只剩下一个问题:政府承诺的最高奖励还算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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