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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美国高额反倾销税中国光伏企业路在何方

来源: 2012-05-28 00:48:41

    当地时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表声明称,初步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产品(主要是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征收31.14%至249.96%的高额反倾销税。该消息一经传出,中国国内无论是商务部,国家机电出口商会,还是被调查企业,均作出强烈反应,指责美国商务部这一初裁结果扭曲事实、不公正、损人不利己。那么这一初裁结果是否意味着中国企业将最终被逐出美国市场?面对商务部的初裁结果,中国光伏企业,尤其是被裁定征收高达249.96%惩罚性税率的未应诉企业的路又在何方?为此,本报特邀请了作为第一批参加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商务厅公派赴美培训反倾销反补贴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韩启梅律师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大家做一个解析,韩启梅律师在美国培训期间正好遇到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光伏企业开始立案调查,且在培训过程中韩启梅律师也将该案作为现实案例与美国专家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1、根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消息,美商务部公布对华太阳能电池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认定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1.22%,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1.14%,其他59家单独税率应诉企业的税率为31.18%,其余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49.96%。为什么会存在上述税率上的差异?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的意义是什么?

    美国对中国企业反倾销适用的税率分下三种情形:

    1)强制应诉企业(mandatory respondent)税率。一般出口量最大的三至四家企业会被抽中作为强制应诉企业,强制应诉企业将根据各自的情况得到其各自的倾销税率。

    2) 单独税率(seperate duty)。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会假定所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都受政府的控制,因此应当给与一个统一的反倾销税。但是,商务部也制定了一个例外,就是对那些能够证明自己不受政府控制的企业给与一个单独税率(seperate duty)。对于没有被抽中作为强制应诉的企业,一般要积极进行单独税率的申请。单独税率是指上述强制应诉企业税率的平均(不包括零)。

    3)全中国适用的税率(China-wide)。对于那些没有积极应诉的中国企业,美国商务部将会对其征收高额的倾销税。

    虽然本案中强制应诉的光伏企业的税率还是相当高,但那些未应诉企业的税率竟然是249.96%,一旦最终裁决成立,则未应诉企业将面临失去美国市场的境遇。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如果没有被抽中作为强制应诉企业,不应当消极等待,而是应该积极申请单独税率,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自主经营的证据,否则将被征收超高的惩罚性关税,而该税率就是美国申请人申请的最高税率。

    2.美国此次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反倾销调查初裁超高税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美国商务部此次初裁的倾销税率不仅对中国企业是不公正的,而且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光伏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美国在对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上采取了区分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方法。对于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的确定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原产国的正常价格(home market)、第三国价格、构成价格。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价格则通常被作为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第一选择。

    在本案中,中国企业被美国商务部裁定较高的倾销幅度,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认可中国企业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而是选择替代国的方式来计算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该调查方法的根本错误,必然导致其裁决对中国企业的不公。

    另外,在本案中,仅有两家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和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被抽中为强制应诉企业,这不仅不符合惯例,更使其他企业失去了争取符合自己企业情况税率的权利。

    3.美商务部同时公布,拟于10月9日就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拟于11月23日作出损害终裁。如美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终裁,美商务部将于11月30日发布反倾销税令。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中国光伏企业应当进行哪些应对工作?

    美国反倾销调查有两个主管部门,一个是商务部,另一个是国际贸易委员会,二者是独立的部门,调查工作是独立进行的。其中商务部认定被调查产品正在以或将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美国的产业已经被损害或存在被实质性损害的危险。这两个程序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一方做出否定性的裁决,另一方将终止程序。

    在本案中,12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初裁中国输美太阳能光伏电池对美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这才使美国商务部得以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反倾销继续进行调查。然而,如对中国企业签发反倾销税令,则前提是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的最终裁决。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通常美国商务部还要派人到出口国进行实地调查,如果有关当事人请求,通常还要举行一次听证会,让有利害关系的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因此,虽然目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均作出了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的初裁裁决,但对中国企业来说并非没有机会。

    首先,被调查企业应当保存和准备好公司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单据,在核查期间,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如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商务部将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作出最终裁决。

    其次,被调查企业应全力合作、积极应诉、据理力争,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最终裁决之前举行听证会,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产品在美国产品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并非依靠倾销,而是源于中国企业持续研发先进生产技术,不断拓宽经营理念,不断降低经营成本,中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并没有损害美国光伏产业。

    第三、对美国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决提请司法审查。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其目的是确定终裁或行政复审决定的正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倾销行政当局滥用权力。在美国负责处理司法审查的部门有两个: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二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厂商、政府、国内进口商和贸易商、工商贸易团体和协会等。出口企业如对反倾销案的裁决不服,可以先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可再上诉至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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