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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98天青岛暂未实施 仍执行90天标准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2-05-18 13:40:38 字号:TT
  “产假为98天的规定从哪天开始生效?”前不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引起了市民的关注。昨天,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伤与生育保险待遇处处长乔善骏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网谈中表示,我市目前还未收到相关执行文件。我市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如下: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如果产假为150天,则可以享受150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月发放。针对今年生育的产妇生育津贴如何发放,乔善骏表示,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2012年10月生孩子,生育津贴发放标按照2012年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1月份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针对生育保险报销问题,乔善骏表示,我市生育保险共制定单病种120个,每个单病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生育病种不同,待遇标准不同。早期妊娠检查157元,中晚期检查375元,顺产分多个病种,正常分娩为1400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医院结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另外,根据我市规定,参保男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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