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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前添加“瘦肉精” 两名被告均获刑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2012-05-09 10:44:04

    本报讯 范传贵 近日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半个月内连续公诉了两起“瘦肉精”案件。与以往被披露的“瘦肉精”案件不同,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并非生猪养殖户,而是收购合格的生猪,“瘦肉精”也非在生猪出栏前添加,而是被放在了屠宰上市的前一个环节才添加,如此一来,生猪检疫监督的诸多环节均被逃过。

    为此,两名被告人李超、魏钦分别被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瘦肉精)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李超供述,2008年夏天,他从养殖户手中收了一车猪往回走,路上被一个陌生人拦下,向他推销药水。来人介绍,猪喝了该药水后肉色好,且不会影响猪肉质量,对人体无害。李超于是花50元买下了一小瓶。药水呈白色稍泛点红,瓶上没有显示名称。2011年7月19日,尽管对药水是否于人体有害存在顾虑,在利益的诱惑下,李超第一次将药水掺在饮水中,喂给收来的猪吃。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李超在新密市从生猪养殖户李某手里收购经检测合格的生猪10头,为了使生猪屠宰后肉色好看、鲜嫩、销售快,李超将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的一种)的药放入生猪饮水中让生猪饮用。经郑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这10头生猪中均含有沙丁胺醇成分。

    同一天,被告人魏钦从新密市另一生猪养殖户张某处手里收购经检测合格的生猪8头,采取同样手段给生猪喂了沙丁胺醇。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两起案件后认为,被告人李超、魏钦分别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法院支持了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短评:

    在国家政府部门严打威胁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高压形势下,公众本已十分熟悉的“地沟油”和“瘦肉精”犯罪手段却有了新花样,这不能不让人深思。针对犯罪分子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挖空心思、绞尽脑汁试图避开监管隐蔽作案的新态势,我们的监管部门除了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更要开阔思维,时刻提防传统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创新”。不仅如此,上述两起案情还提醒我们,及时堵塞产业链上的漏洞、完善产业链的全程监督机制已迫在眉睫,同时,真正形成“积极引导与严密监管”并重的机制,也会有利于减少犯罪、进一步净化我们的餐桌环境。 (喻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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