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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持水果刀5天抢劫40元 获刑10年半罚款5千

来源:中新网 2012-05-09 08:38:45

  重庆一“90后”宋某,在5天时间里,3次尾随跟踪放晚自习的学生,以水果刀胁迫,共抢得40余元赃款。重庆万州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小金30元、思思人民币3元、丽丽6元。

  据查,宋某,1991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宋某曾于2010年3月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24日晚8时许,宋某在重庆万州区袁家屯某号楼附近,见小金放学后独自一人回家,便尾随其后。在小金住家二楼楼梯间,宋某将其压到墙角,持水果刀进行威胁,抢走小金身上30多元钱。

  次日晚8时许,在重庆万州区王牌路西山车站,宋某见思思一人向袁家屯方向行走,便尾随在思思后面。当思思走到某花园一住宅楼二楼楼梯间处时,宋某追上去站到思思面前,持水果刀威胁,抢走思思身上的3元钱和手机一部。抢劫思思后,宋某将手机销赃获赃款60元。经万州区价格人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94元。

  2011年10月28日晚8时许,在万州区王牌路某公寓一住宅楼楼下,宋某以同样的作案手法抢劫了放回家的丽丽,抢得账款6元。

  经查明,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万州区袁家屯、王牌路附近路段,持水果刀劫取多人钱财,共计40余元及手机一部。

  2011年11月2日,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2月23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宋某对检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

  重庆万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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