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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频遭恶意碰瓷儿 商家多选择息事宁人

来源:齐鲁晚报 2012-05-02 09:08:05

超市频遭恶意碰瓷儿 商家多选择息事宁人

    4月27日,潍坊市奎文工商分局发布警示: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市民投诉购买到“过期”食品,要求商家10倍赔偿事件,经查后却并未发现被投诉方有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工商部门表示,类似投诉并非合法维权,而是“碰瓷儿”。遭遇类似情况,超市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维护合法权益。

    过期洋参片来路不明

    4月18日下午1点,两名男顾客走进东风街一家大型超市,称其在超市购买的138元的洋参片已过期,要求按商品价格10倍赔偿。

    超市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核实,却发现,虽然超市内有该产品在售,条形码也相同,但是与两名男顾客提供的产品不在一个批次。另外,超市正在销售的洋参片外包装的商标与两名顾客提供的洋参片,也有些差别。

    在进一步核实中工作人员还发现,他们在4月9日当天曾对货架上的洋参片进行自查,并未发现有过期食品。超市工作人员将检查结果向两名顾客进行说明。两名顾客却表示强烈反对,坚称产品是在超市所买,但同意将10倍赔偿减为5倍、3倍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两名顾客在超市服务台吵闹,并声称让媒体曝光,整个过程持续约3个小时。最终,超市无奈答应退还商品,并补偿200元费用,两人才离开。

    超市频频遭遇“碰瓷儿”

    4月27日,记者从奎文工商分局获悉,近来消保科在受理消费者食品消费投诉时发现,连续发生多起市民称购买到“过期”食品,要求商家10倍赔偿事件。投诉共同特点为:消费者所投诉商家均为正规大中型超市,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或良好口碑。消费者均称在超市购买食品结账时发现食品过期,要求商家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退货外,按价10倍赔偿。

    执法人员查验商家进销货记录发现,消费者所投诉食品,其生产日期和批次有记录,但已提前售完,消费者购买当天商家已无该批次食品在售。但消费者坚称食品确系当天在超市购买,要求10倍赔偿,如不赔偿即要挟到媒体曝光,还先后多次到商家要求处理,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虽然超市有可能出现过期食品,但是在辖区大中型超市进销货查验制度均较严格,食品过期情况还是不多见的。个别消费者投诉的“过期”食品事件,经查后往往结果是“超市无此类产品”,消费者是在“无理取闹”。

    据分析,出现上述消费者投诉的“过期”食品,极有可能是消费者将前期在该超市购买的已过期食品带入超市,再伺机到收银台结账,造成刚刚购买的假象,骗取赔偿,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

    多数超市选择“息事宁人”

    记者就“洋参片事件”采访了超市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处理此类碰瓷事件中,超市会考虑到企业形象以及维权成本等问题,一般超市都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委曲求全。

    记者从该超市了解到,在过去的一年中,类似的食品“过期”投诉事件发生过10次左右。有消费者携带过期食品到超市内进行投诉,但是经超市核实以及工商部门检查后,都未发现同批次的过期食品。

    但是,面对超市提供的证据,投诉者却不肯罢休。在这种情况下,超市考虑到维护企业形象,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式,向投诉者提供部分费用,将该事件“低调”解决。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以食品过期碰瓷儿投诉者选择的对象,基本是“注重形象”的大中型超市。其采取的方式多样,通常是威胁超市如不解决,将向政府部门投诉,或者向媒体反映给予曝光,以此威胁超市给予赔偿。

    虽然很多超市在商品进入时,能通过多种方式为商品打上超市“印记”,但还达不到一件商品对应一张小票的能力,这也给不少“碰瓷者”机会。一旦遭遇类似的恶意投诉,往往委曲求全。

    遇到恶意投诉可以报警

    奎文工商分局消保科科长李兆华告诉记者,超市防范恶意投诉的出现,首先要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除经常性、不间断地检查在售食品是否破损、过期外,还应加强软件建设,在机打销售凭证上增加所售出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等信息,便于对所售出食品的信息查验管理。另外,超市可以在商品销售区内扩大监控范围,避免出现监控的盲区和死角,这样以来,恶意投诉者的行为就会暴露在监控内,以免给他们可乘之机。

    李兆华说,很多的超市顾虑到企业形象和成本等问题,多在遭遇恶意投诉时选择息事宁人,而恶意投诉者正是看准超市的这种心态,才敢“无理争三分”的。因此,他建议,遇到类似事件,不能因惧怕不良影响选择赔偿,助长歪风邪气,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及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避免类似欺诈行为的发生。

    另外,李兆华也提醒消费者,不要过度维权,更不能将寻求赔偿作为营利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记者调查发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前面的赔偿损失为“补偿性赔偿”,后面的十倍赔偿为“惩罚性赔偿”,二者综合构成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属私权范畴。工商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可居间履行调解职能,一旦调解不成,消费者应寻求诉讼等其他解决途径。(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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