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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状告蜀中药业 首例状告铬胶囊药厂

来源:北京晚报 2012-04-28 14:45:04

    铬胶囊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已抓捕了一些涉案嫌犯,药监部门也正在处理涉案药厂。但是,真正的受害者——患者,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呢?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北京市民许某因服用过毒胶囊药品,将该药品的生产商四川蜀中药业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药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这也是首例消费者起诉铬胶囊药厂的案子。

    许某还表示,有众多明星为9家药企做过广告代言人,他

正考虑是否起诉这些明星。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表示,即使明星们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他们客观上确实为毒胶囊做了代言,从道德角度来讲,也应该把代言费拿出来交给慈善机构或赔偿给有毒药品的受害者。

    立案不顺一波三折

    昨天下午,许某委托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和康倩两位律师前去起诉,法院已经接受了相关诉讼材料。但能否正式立案,还需经过7天的审查期。

    赵律师介绍,许某在2011年因身体不适,购得蜀中制药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服用。今年4月15日,铬胶囊事件曝光。4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蜀中制药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铬含量达7ppm,超过了2010版《中国药典》规定的“每千克含铬量不超过2毫克”。

    许某认为自己服用了涉毒企业的有毒药品,损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委托律师代理其依法维权。

    然而,立案并不顺利,甚至发生一番争执。

    立案庭法官提出问题:虽然你手里有这种药,那你怎么证明吃了它呢?你有什么损害呢?怎么证明你的损害结果就是吃这种药导致的呢?

    赵律师认为,患者服用药物时,不会架着摄像机进行。患者当然认为一个国家正规药厂生产的有批号的药品是没有问题的。购买药品的目的就是治疗,因此只要患者有这种药,就证明服用过。其次,购买和服用药品的目的是为了治病,安全有效是对药品的基本要求,消费者以治疗为目的反而服用了有毒有害的药品,没有治疗效果就是损害结果,何况还有损害身体的可能?

    “从立案过程可以看出来,处理有毒食品、药品的程序还是没有脱离媒体曝光、监管部门介入、专家论证、刑事追责、涉事企业沉默的处理流程。最后的结果应该是,药企等涉案企业被重罚,责任人被刑事处罚。”赵律师质疑说,整个过程中被忽略的恰恰是购买服用毒胶囊的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许某第一个站出来维护患者权益,应该受到支持。

    依据现行法律索赔困难

    “起诉的时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违约之诉,一种是侵权之诉。”赵律师介绍,按违约起诉的话,没有精神损害,而且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存在惩罚性赔偿,只有补偿性赔偿,即造成多少损失就赔多少。

    而按照《侵权责任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律师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用毒胶囊生产药品的企业已经制造了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患者就危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患者往往只能吃哑巴亏。因为没办法证明损害结果,即使有损害结果,也难证明有因果关系。也许因为服用这种胶囊,铬中毒了,但表现出来的是肝炎或肾病,却没办法证明是吃胶囊引起的。此案中,想成功索赔并不容易。

    应制订惩罚性赔偿条款

    国外有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发生大规模药品社会侵权事件时,其赔偿的数额令人咂舌。最著名的是2005年的万络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国著名制药企业制造的镇痛药后,出现心脏病、中风和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陪审团判令制药商赔偿一名死者的遗孀2.53亿美元,其中惩罚性赔偿为2.1亿美元。该药厂随后陷入一连串法律纠纷和诉讼案,最后不得不拿出近50亿美元和解。

    赵律师认为,我国也应该制订惩罚性赔偿条款,以加大对不法商家的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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