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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被判死缓 受贿合1263万

来源:京华时报 2012-04-28 08:40:03

  据新华社电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晨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

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晨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宋晨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回顾: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

    新华网2010年7月19日消息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新华网)

    宋晨光资料:

    宋晨光,男,汉族,1952年12月生,江西高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69年至1989年,部队服役,曾任团政委、师政治部副主任。

    1989年至1994年,在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1994年至1996年,江西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1996年至2002年,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

    2002年至2003年,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1月,任宜春市委书记、市长。

    2003年09月,任宜春市委书记.

    2008年01月,任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

    2008年04月,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

    2010年7月,宋晨光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随后,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0年7月28日,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免去宋晨光的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的决定,并提请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备案确认。

    2010年10月,全国政协十一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其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详细](中国经济网)

    中纪委对宋晨光进行立案检查: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

    新华网北京2011年7月22日电 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宋晨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生活腐化。(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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