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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扶持残疾人就业:首次干个体每月补贴三百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4-21 07:06:30

  记者昨日从市残联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相关工作的意见,出台一批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扶持农村残疾人脱贫就业的好政策。据介绍,目前岛城有42万残疾人。

  单位安置残疾人

  给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

  根据相关意见,我市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特别困难残疾人,政府将给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

,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残疾人首次干个体

  第一年每月补贴300元

  我市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自谋职业扶持条件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在经营期限内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经营场所租赁、摊位租赁等。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

  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并缴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残疾人,各区(市)可根据其实际参保的养老、医疗保险险种给予个人缴费部分适当补助。

  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

  加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

  加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扶持带动农村失业、无业残疾人就业从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将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10人以上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体,认定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及区(市)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其中,对与残疾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工商及服务业基地,按照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残疾人签订从业扶贫协议,残疾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全市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农村种养业和农副业基地,根据吸纳残疾人从业人数,按照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60%给予残疾人就业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个人从业。对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从业扶持,扶持额度不低于2000元。资金安排及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残疾人自主创业

  按照一定标准扣减税费

  对于残疾人自主创业,我市将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残疾人,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鼓励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达到市级中心认定标准的,按照中心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创业孵化中心要对入驻的残疾人创业者开展免费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和配套服务,并协助残疾人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残疾人创业者入驻孵化中心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租优惠,市财政对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的房租及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政策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按照区与市6∶4的比例负担;四方区、李沧区按照区与市4∶6的比例负担,其他区(市)自行负担。残疾人在市或区(市)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或培训,经费由市或区(市)负担;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投资基金、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奖励资金、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奖励资金由市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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