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新闻中心 > 正文

清明节放假3天加班至少拿399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29 13:14:49

  根据国务院清明节放假安排,4月2日、4月3日、4月4日放假三天。这是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小长假”。由于4月2日是星期一,可能一些企业因为生产原因,没有办法安排劳动者正常休假,无法享受到清明节三天假日。如果按照青岛市七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计算的话,选择在这三天加班的岛城职工,最低可以拿到399元的加班费。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清明节(4月4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4月2日、4月3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按照青岛市七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计算的话,如果4月4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该为(1240÷21.75)×300%=171元,4月2日和4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1240÷21.75)×200%×2=228元。如果职工在清明节3天里全部加班的话,可以得到的加班费为399元。

  据悉,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者 封满楼 通讯员 于文杰)

-
相关链接

上一篇:北京A型地铁青岛造运速8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