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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禁止拆除未到使用年限的建筑物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3-29 10:37:23

    今年人大代表对于“住房”很关注,其中“关于禁止拆除未到使用年限建筑物的议案”就涉及禁拆未到年限建筑物的民生话题。

    建议制止短命建筑

    我国合理的建筑使用寿命,多层砖混结构建筑使用年限为50年以上,钢混结构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70年以上,重要公用建筑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0年以上。但是,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市城区建筑物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即被拆除的情况屡见不鲜,平均使用寿命仅30年,有的甚至只有二十几年。为此,胡兆启等18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禁止拆除未到使用年限建筑物的议案”,建议制止短命建筑。

    拆除造成资源浪费

    18名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如南京路实验小区,是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建设的,完全建成仅21年,曾获得过“山东省优秀实验小区”、“山东省绿化模范小区”等多个荣誉称号,目前部分楼座已被拆除,取而代之的是新建的高层建筑。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建筑物不到使用年限被拆除,有的是按规范建设的中学、有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酒店、旅馆,还有一些成套的住宅,也被拆除、建成高层建筑。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是不可持续的,同时对按规划建设的地区,因容积率大大增加,还导致基础设施不堪重负,频频更换,造成重复建设。为此,建议尽快对建筑物使用年限进行规范,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制定规划加强管理

    “开发商和建设单位为追求高容积率对原有建筑拆除重建趋之若骛。在我市旧城非成套房屋改造大致完成的今天,原有建筑面临拆除改造的压力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制定规划加强管理。”议案中明确提出。

    “建筑不到年限就拆除,太可惜了,不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胡兆启介绍说。为此18名人大代表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类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明确业主对建筑物进行正常维修包括大修的年限和义务;明确规定,凡已按规划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写字楼、商住楼、宾馆酒店、中小学校,未达使用年限的,要按照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的要求,一律不得拆除。议案中提出,“对有安全缺陷的建筑物要按有关程序进行鉴定,确实不能修复的,要由具体的责任人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拆除的必要性和重建方案,接受社会监督,重建的规模不得大于原建筑物。”

    本版撰稿 记者 刘延青 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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