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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研居住证管理 新市民将享更多市民待遇

来源:青岛早报 2012-03-23 08:48:34

    暂住证有望成为“过去时” 全省实行居住证管理进入调研阶段 新市民将享受更多“市民待遇”

    早报讯 “市公安局户政处相关负责人找到新市民之家,希望能找一些新市民代表,就全省实施居住证管理征求新市民意见。”昨日,市政协委员陈明钰透露,山东省实施居住证管理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省公安厅已经部署全省范围内的调研活动,为居住证管理制度施行做准备。这意味着,我省一直实施的对流动人口实施的暂住证管理将成为历史。 居住证管理呼之欲出

    据了解,山东省为实施居住证管理,去年底前曾就《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公开征民意。根据草案,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发放居住证,已满70周岁的可不用。

    根据这一草案,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购买房屋或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符合本地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经本人申请,可发放3年期居住证。

    新市民享“市民待遇”

    草案中规定,流动人口持有居住证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将享受“市民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与常住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住房就业将享受优惠政策,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流动人口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处理劳动纠纷,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应当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规划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行列,按照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另外,草案规定,流动人口连续居住一定年限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落户手续。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记者 刘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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