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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监控山区安全隐患 严防违规用火(图)

来源:青岛晚报 2012-03-18 16:00:39

  3月16日下午5时许,流清游览区林区主任吴大全乘坐护林巡逻车在崂山景区南大门旅游沿线巡视,接到护林员纪玉欣的报告:“流清河鲍鱼岛附近有一痴呆人员,需要将其移送出景区”。吴主任迅速赶赴现场,几名护林员正围住一名衣衫褴褛、蓬头垢面的中年男子,眼前堆放着一堆柴火,男子正欲点火取暖。在场工作人员已制止其点火,并收缴了身上另外藏匿的5个打火机,责令其离开景区。但中年男子面无表情,一声不吭,夹着简单的行李包仍要向景区里走。吴主任连忙招呼几名护林员,拉着中年男子上了巡逻车,拉着中年男子向景区外方向驶去……

  据吴主任介绍,每年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众多疑似痴呆疯傻人员游荡于景区,除了给景区旅游环境和观光车安全行驶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外,同时也给护林防火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这一类人群,绝大多数患有严重的智力致残症以及精神障碍,往往在只身逃脱家庭成员的监管后,喜欢无目标方向地随处游走,随时吃喝拉撒。到了夜晚,并喜欢在景区桥洞、草层较厚的树林中就宿,他们当中的多数男性痴呆疯傻人员身上有火,有的还捡拾烟头抽。由于自律意识低下,无防火意识,每当春、秋及冬季,天气比较凉的时候,他们会不计后果和场合,捡拾柴草点火取暖,抽完的烟头随处一扔,极容易引发山火。每年,景区都发生过痴呆疯傻人员因点火取暖而引发山林大火的情况,虽及时发现未酿成大祸,但他们的频频“闯入”的确对景区护林防火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相当危险,因此护林人员还得肩负着及时清理这类“高危人群”的重任。

  仅流清游览区每年都要向景区外清理、遣送痴呆疯傻人员和乞讨人员百人次,最多的一年遣送数量230多人次。崂山风景区清游览区管理处处长段存刚如是说。近年来,痴呆疯傻人员和乞讨人员进入景区的人数呈连年下降的趋势,这主要得益于景区加强管理,紧密地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家庭进行联络,及时通报情况,层层设防,堵疏结合,使这些“高危人群”还没有到达景区警戒线的时候就已被发现并劝回。景区护林人员、资源保护人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城管监察队员,凡是景区工作人员随时都要注意周边情况,及时发现,及时遣送清理痴呆疯傻人员,为护林防火扫清隐患。

  99%山火系人为违规用火所致

  天干风大是诱因

  崂山林场副场长王健光介绍,由于冬季降水少,气温低,使得地面上的草丛和灌木枯黄、枯死,再加上地表面水分少,草木一遇到明火,容易燃烧。另外,春季冷空气活动频繁,气温回升也快,空气较干燥,风力也大,草木燃烧起来后,火势蔓延的速度也快。此外,由于崂山处于山区,地形的原因导致山体受热不均匀,因此气压也不一样,风力不均匀,山谷风特征比较明显。可能在我市的一些地方,风力不大,但在崂山风景区和其它地方,山谷风较大,一旦发生火灾,火借风势,就越烧越大。

  在分析山火的火源时,崂山林场副场长王健光介绍,最主要的是农事用火,人为烧地边走火;其次是市民逢节日上坟烧纸;还有一种原因是游玩时用火不慎失火。包括野炊、小孩子玩火、成人随意丢弃未灭的烟头等等情况,当然还包括精神病、痴呆疯傻人员、乞讨人员无意识放火。而此前,还发现山上有人用高压电网来捕猎,电网打中猎物起火花,也可能引起森林火灾。

  在分析这些火源时,王健光表示,99%的山火是人为造成的。而1%的则可能是雷击高压放电引起的自燃现象。

  山火应该这样扑救

  “扑救山火,不能盲目扑打。 ”王建光说。“所以,扑打下山火时,必须注意风向变化,有时下山火变为上山火,一定要防止被火卷入烧伤。 ”扑打山火时,要站到火烧迹地边缘,使用扑火工具向火烧迹地斜内侧,呈40-60度的角度扑打。拍打时要一打一拖,切勿直上直下扑打,以免溅起火星,扩大燃烧点。拍打时要做到重打轻拍,快打慢拍,边打边进。火势弱时可单人扑打,火势较强时,要组织几个人同时扑打一点,尽量同时起落,打灭后一同前进。

  扑打明火时,要沿着火线逐段扑打,绝不可脱离火线去打内线火,更不能跑到火头前方拦火扑打。尤其是扑打逆风火时,更要注意安全,严禁迎着火头扑打,不要在下风口扑打,不要在火线前面扑打。

  四种山火脱险自救办法

  王建光说,村民若被山火围困,则有以下四种脱险自救办法:一是退入火烧迹地,或植被稀少的地区。二是按规范点火自救。选择在比较平坦的地方点顺风火,进入到点火自救产生的火烧迹地内避险。三是按规范俯卧避险。发生危险时,应就近选择植被少的地方卧倒,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直到见着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四是按规范迎风突围。选择植被稀少的地方,用湿布或衣服包住头,憋住一口气,迎火猛冲突围。

  引发山火该当何罪?

  “对造成山火的责任人,法律规定了两种追究方式,一种是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是追究行政责任。崂山林场副场长王健光”说。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放火即纵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灾的,无论损失大小,都应当立案、查处。其中,放火破坏森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过失造成的山火,过火有林面积在2公顷(即30亩)以上,才予以立案。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50公顷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情节轻微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责任主要根据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来划定,该条例第50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对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以上罚款外,还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火险等级

  森林火险分为5个等级。一级为难以燃烧的天气,可以用火;二级为不易燃烧的天气,可以用火,但是有可能走火;三级为能够燃烧的天气,要控制用火;四级为容易燃烧的高火险天气,林区应停止用火;五级为极易燃烧的最高等级火险天气,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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