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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子自称小三曝同居日记 喜欢偷情刺激

来源:金陵晚报 2012-03-17 15:27:00


小三微博截图

    昨天,一条微博在网上被不断转载,在微博中,一名女子以自述的口吻表达自己与一名男子的婚外情状况,发布微博的人自称是小三,并且微博的名字也是“我是小三***”,微博中发布的内容非常劲爆。微博中显示的小三和那个与其相关的男子各自在一家旅行社工作。

    记者随后与两家旅行社取得联系。微博中显示的女方所在的舜天海外旅行社表示,自己单位根本就没有微博中提到的这个人,而男方所在的南京康辉旅行社承认男子是自己单位的员工,但表示这是员工私事,单位不好干涉。

    劲爆微博让所有人震惊

    “我喜欢**……我知道他有老婆,可就是离不开他,我要的不是天长地久是种偷来的刺激快乐……我就是爱南京康辉的***,我就是小三,怎么了?我就要破坏他的家庭怎么了?我承认,我就是小三,我爱了一个有家庭的男人,他是做旅游销售的。我承认是我先爱上他的,可是他也接受我的爱,他说他也爱我,说他老婆没有我好。怎么了。我们的爱有错吗?我觉得没有错啊。”

    以上的微博都来自于名为“我是小三***”的微博,微博中劲爆的内容让人咋舌,让众多围观的网友都感到非常震惊。“看到那些话,我都感到脸红,我都难以想象这是一个正常人说出来的话,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环境中说这些内容,真不知道发布微博的人想做什么。”有网友评论说。

    内容涉及两家旅行社

    记者看到,这个微博上不仅有一段段的劲爆文字,还配上了所谓小三的照片,不仅包括这名女子的生活照片,还有她身穿工作服的照片。由于微博博主是以第一人称的口气讲述的内容,网友们都在猜测这个所谓小三的身份,从注册的微博上可以看出,女子是1988年出生的,从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毕业后进入舜天海外旅行社工作,此外在微博上还显示了这名女子的QQ,记者试图打开她的QQ空间,但跳出的网页显示访问限制,无法打开。

    而从微博上劲爆的发言可以看出,涉及的男子也是一家旅行社的员工,目前应该在南京康辉旅行社工作。

    如此劲爆的微博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大部分网友都表示:“小三见过不少,还真没见过这么开放高调的。”也有网友调侃说:“妹子,做人要低调一些啊。”此外,也有网友质疑微博内容的真实性,并猜测发布微博的人另有目的。“我觉得正常人不会这样自己揭露自己,可能是了解事件内幕的人弄的。”有网友猜测说。昨天下午3点多钟,记者再次打开这个微博,发现博主已经将微博的内容全部删除,而微博的名字也被改掉了。

    舜天:没此人 康辉:员工私事

    在微博中,两家旅行社的名字被提及。那么微博中提到的男子和自我暴露的所谓小三真的确有其人吗?他们是否真的是南京康辉旅行社和舜天海外旅行社的员工吗?记者昨天下午,首先联系了舜天海外旅行社,旅行社人事部门的蒋小姐告诉记者,公司已经知道这件事情了。“我们派人仔细调查了公司的员工,包括总部各个部门、加盟店、分公司以及导游、领队,确认公司里并没有微博中提到的这名女子,她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蒋小姐表示,在看到微博的信息后,旅行社工作人员立即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经过调查,这是对公司的污蔑,公司并没有这个人。“现在可以回答的是,首先公司没有这个人,其次,我们之后会在旅行社的官方微博发布澄清信息,此外,我们保留起诉及要求名誉赔偿的权利!”蒋小姐说。

    记者随后又与微博中提到那名男子所在的南京康辉旅行社取得联系。康辉旅行社一名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里确实有这名男子,他是公司一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由于不在一个楼层,对他不是很了解。记者随后又拨通了康辉旅行社负责人的电话,这名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公司是有这名男子,他们目前也知道这个事情了,但只是员工的私事,单位不方便评论,也不好多干涉。

    记者昨天晚上在新浪微博上看到,舜天海外旅行社官方微博昨天下午4点多钟发布了一则“官方声明”:“***并非我公司员工,其身份纯属虚造,特此声明!”

    可能侵犯隐私甚至构成诽谤

    由于内容劲爆,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那么在微博上曝光隐私可能涉及哪些侵权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南京百圣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徐军告诉记者,这件事情要分两个层次来看,即使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发布信息的人也有可能涉及侵权。“一些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就是个人不希望大众知道的内容,虽然这些信息是真实的,但没有得到授权就擅自发布到网上,会构成侵犯隐私权,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徐军表示,如果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则发布信息的人可能构成诽谤罪。徐军介绍说,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小三这个词语在中国有特定的含义,捏造对方是小三的情况,可能涉嫌诽谤罪,面临着刑事处罚,罪名成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由于是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不过如果诽谤的是公众人物,造成了恶劣影响,则可能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徐军提醒,如今是网络时代,市民发布信息的渠道非常多,但在发布信息时,有时候就会涉及别人的隐私,无中生有甚至会达到诽谤的级别,值得大家警惕。

    由于在网上传播的这条微博涉及两家旅行社,如果发布的是虚假的信息,是否造成对两家旅行社形象的伤害?作为单位是否可以维权呢?徐军律师表示,如果旅行社觉得微博发布的言论对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伤害,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进行公开道歉,恢复名誉的,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对旅行社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的要求。由于诽谤一般走的是自诉的程序,是否主张权利还要看被侵害方的意愿。

    网上注册的这个微博名字内容比较劲爆,而且包含了“小三”这个敏感词汇,网友们也表示,对于微博目前的管理状况有一定的担忧,并担心自己的信息泄漏而被不怀好意人的抢先注册,进而侵犯自己的隐私。“管理微博的网站有审核的义务,即使不是认证的微博,也需要有一个初筛的机制。对于那些明显含有不良信息,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该不允许注册,这才是一种负责的态度。”徐军律师说。

    谁来治理这样的微博侵权

    微博注册名字称“我就是小三某某某”,这种方法若复制,便是,仇恨张三人可以这么注册:我就是小偷张三;仇恨李四的人可以这么注册:我就是色情狂李四;仇恨王二的人可以这么注册:我就是性变态王二。

    这种带有侮辱性、攻击性,并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注册名,会给张三李四王二带来多大伤害?张三李四王二不具备技术能力去找到贬损他们的人,那么,张三李四王二就活该这么被人白白侮辱吗?尤其当这种侮辱性的注册名字指向明确时——比如,“我是小偷张三”的微博中同时发布张三的照片,张三是否可以起诉微博管理方?

    金陵晚报诸多法援律师分析认为,从现行的司法实践来看,很难。张三只有在微博管理方拒绝删除侵权微博时,才有可能取得胜诉。因为侵权的是躲在电脑背后的那个不为人知的面孔,并非微博管理方。目前法律对微博管理方的法律职责没有清晰的规定。

    想靠自己力量去对抗微博侵权有十足的难度。能否求助公安?微博侵权人一旦涉及诽谤罪或触犯《治安处罚法》相关条款,公安是否应当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发微博的人?我们知道公安具备这个能力,前不久,四川某地公安用很短的时间,就拘留了一个转发涉嫌侮辱当地法院副院长微博的网民。由此可见,他们也可以不费吹灰之力为普通人张三找到那个侮辱他的人(3月3日和3月7日,四川南充市的两名网友因为转发一个未得到官方证实的关于南充市中院副院长丑闻的爆料帖,分别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拘留5日和10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机构不根据受害人的身份来决定执法的力度,那么,类似“我就是小三某某某”的侮辱事件会少得多。在法律不清晰的情况下,微博管理方能够允许这样明显超越平常人底线的名字注册成功,——一个显而易见的潜规则是,微博管理方放弃原则,只顾追求注册用户数量的庞大,因而忽视准入机制。这不是一家有责任心企业的所作所为。(注:文中张三李四王二不特定指向任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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