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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高速路突故障还得花钱修 工商出面讨回公道

来源:工商李沧分局 2012-03-12 18:05:07

    险:车行驶在高速路上离合器突然失灵!

    惊:维修服务站未经鉴定收取费用!

    喜:工商调解退回不合理收费!

    青岛市民徐先生4月28日在某品牌面包车4S店买了一辆面包车,6月8日,徐先生开车外出办事,没想到面包车行驶在胶州湾高速路上时离合器突然失灵!在同行的朋友帮助下,徐先生小心翼翼地将车驶下高速路,停车后徐先生赶忙拨打了售后服务电话,前来维修的胶南服务站工作人员将徐先生的车拖走,并向徐先生收取了五十元的拖车费。

    维修人员将车上的离合器拆卸后,告诉徐先生离合器部件损坏,属人为原因造成,不在三包范围之内,只能付费维修,需要花280元更换新离合器,但并未出具任何鉴定报告。为了不延误生意时间,徐先生只好交付280元维修费后将车取回,维修人员将原来损坏的部件还给了徐先生。

    这下徐先生可纳了闷,自己平时都是正常行驶,新车才买了一个月就出现这样严重的损坏,肯定还是质量问题,经销商应该按照三包规定给予免费维修。徐先生又与位于李沧区的销售商取得联系,销售商却说不知道此事,而且声称自己与售后服务站虽隶属于同一个品牌公司,但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自己无权干涉售后服务站的工作。几次协商不成,徐先生遂投诉到虎山路工商所。

    接到投诉后,虎山路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经向双方调查核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离合器损坏到底是人为原因还是质量问题。《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根据以上规定,本着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汽车销售者要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或者高于三包规定的承诺履行义务,并应当建立同规模的售后维修服务站。

    对于在消费质量投诉中会出现的质量检测问题,《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因处理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双方未约定或者双方约定后反悔的,由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并由责任方最终承担。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规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并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建议经销商协调售后服务站先将原离合器返厂检测,如果厂家坚持认为质量没问题,再委托质量监督部门予以鉴定,以判断是人为原因还是质量问题。双方均同意这个办法。三天后,经销商打来电话,称厂家检测结果出来了,是质量问题,不是消费者的责任,请徐先生带购车发票到胶南服务站退款280元。由于徐先生家距离胶南服务站路途较远,在虎山路工商所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最终销售商同意徐先生到销售商所在地将款项取回,并向徐先生表示道歉。

    通讯员: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 贾军 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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