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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军人子女中考降分10%录取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12 07:36:44

    昨天,记者了解到,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日前联合出台了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对军人子女在就近优先入园、入学,免费择校,中考降分录取和高考优先录取等方面制定了优惠办法。

    中考录取线最高降10%

    《办法》规定,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驻总部划定的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作战部队、驻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近年来我市普通高录取线大都在480分至500分以上,3%、5%等比例均是不小的优惠。

    高考达线未录取可调剂

    《办法》规定,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协调有关高校调剂录取。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一至四级残疾、因公牺牲、驻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舰艇工作满20年和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可优先录取。

    可优先入公办幼儿园

    《办法》规定,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赞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并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未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记者 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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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子女发补助

    根据省民政厅近日下发的 《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 (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起算时间2011年满60周岁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补助;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记者 于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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