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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戴上紧箍咒积分清零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2-03-01 06:41:53

  消费积分不得单方面清零;抽奖奖品必须公示;三无产品不得作为赠品;促销商品不得拒绝退换……记者从工商李沧分局出台的《关于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20条 指 导意见”)中发现,该意见不仅明确了执法处罚办法,也明确了6种严令禁止的促销行为和7种必须明示的促销行为。

  虚假促销将上曝光台

  工商李沧分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个别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致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深受其害。为此,今年工商李沧分局重拳出击,联合多个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出台20条指导意见规范商家的促销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力构建“放心消费”的李沧商都。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后,李沧工商分局还将与发改、商务和税务等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形成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合力。同时推动辖区内的骨干企业树立行业典范,带动零售行业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合法促销,诚信经营。对于从事虚假促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6种行为严令禁止

  在20条指导意见中,工商李沧分局明确了6种商家促销行为属于违法。明令禁止的促销行为有零售商在采取商品打折形式进行促销时,禁止利用虚构原价打折、禁止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其它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禁止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禁止以促销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禁止将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及“三无”商品作为赠品或用于其它形式的促销活动;零售商采取消费积分形式进行促销时,在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禁止变更已明示的事项,但增加消费者权益的除外;零售商采取有奖销售形式进行促销时,禁止借机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禁止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禁止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禁止以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中,禁止使用虚假、夸大的内容,禁止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7种行为需明示

  20条指导意见中还明确了7种商家促销需明示的行为:返券促销公开;打折促销公开;附赠商品公开;消费积分公开;有奖销售公开;限量促销公开;限时促销公开。

  其中零售商以购物返券形式进行促销时,应当在商场超市醒目位置公开返券的适用范围及不参加返券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明细,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在公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以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零售商在采取商品打折形式进行促销时,应当公开打折商品的价格信息,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零售商采取附赠商品形式进行促销时,应当公开附赠商品信息;其中,商品标识中有关产品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功能、成分等内容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国家规定。附赠商品如果是临界食品的,应当在柜台或商品醒目位置明示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零售商采取消费积分形式进行促销时,应当事先公开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商场超市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零售商采取有奖销售形式进行促销时,应当公开展示奖品实物,不得以虚构的奖品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采取限量形式进行促销时,应当公开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其中连锁企业所属多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的,应当公开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公开明示。零售商采取限时促销形式进行促销时,应当在场内醒目位置提前公开促销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促销活动的范围和商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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