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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追求年终结案率限制立案 休假出差避群众

来源:重庆晨报 2011-12-17 15:31:44

  有些立案庭法官一到年底就“休假”或“出差”,当事人或律师只好知难而退。(向春 图)

    立案难,年底立案更难。记者随机了解十多个基层法院,发现普遍存在立案难甚至不立案情况。

    法院既想通过结案率提高审判效率,又希望力求消除其弊端,一些改革措施看似“科学”,最后仍滑向对数字的崇拜和追求,陷入“GDP式”怪圈。

    司法是严重依赖于法官内心判断的职业领域,仅仅依赖于外部管

理和控制是行不通的。

    “年底”提前到了

    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一本“日历”。

    徐伟觉得自己变成了一个“专职找茬者”。他是北京某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但一到年底,他的工作就不再是立案,而是“挡差”——想方设法把案件拒之门外,“能不立,就不立”。

    在法院内部,立案庭本是一个“清闲”部门,类似医院的“挂号室”。徐伟的工作也并不复杂,只需对材料作初步审查,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予受理的案件按不同类型分给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即可。

    不过,10月之后,各审判庭庭长就陆续到立案庭打招呼,“案子太多,忙不过来,把严点儿。”

    这并不是徐伟所在法院的独有现象。每年离年终还有一两个月时间,全国各地法院就不约而同地限制收案。法院系统内部称之为“挂小号”。

    一年一度“年终立案难”,已持续多年,其背后主导因素,是法院系统内部追求年终结案率。

    结案率,即结案数与收案数的比例,作为法院内部评价审判工作的主要指标,已沿用几十年。年终结案率被认为可最直观说明全年审判任务的完成情况。

    法院系统通常在每年12月20日统计全年的收案数和结案数,并计算出当年的结案率。法院往往提前一个多月控制立案,减少作为分母的收案数,且避免新立案件来不及审结。

    于是,一近年终,全国同喊立案难。

    今年,有些地方法院的“年底”比往年来得更早。

    刚过完“十一”,河南律师徐大富去郑州某区级法院立案被告知,10月8日是今年立案的最后一天。律师尹富强去河北某法院办案,也被告知从10月起不再受理案件。

    尹富强打听获知,河北那家法院早早停止收案,是因为今年要冲击99%的结案率,“如果10月份还立案,可能就完不成”。

    河南一些法院10月8日起就不再立案,原因是该省今年的“年终结案期”提前到11月10日。相应的,年终立案难也提前一个月到来。

    民诉法规定,法院如果不立案,必须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但现实中,法院不立案只是口头答复。有些案件等待两个月后,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没有书面裁定,当事人无法向法院追责。

    逼出来的“被动违法”

    能劝撤就劝撤,不劝撤就想办法调,轻易不出判。

    偌大的立案庭空空荡荡。记者最近在北京的几个基层法院看到,十来个立案窗口一般只开两三个,有的只派一名法官当班。每天立案排号的数量被严格控制,来立案的人非常少。

    徐伟所在的法院地处首都北京,不能公开宣称不立案。于是,他变成了“找茬者”,比如法律规定立案需有“明确的被告”,仅仅提供姓名、住址和电话还不够,他会要求当事人拿出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还会说,“证据不足,补齐再来”。

    按照民诉法规定,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等四项“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立案庭法官徐伟的所为,有些已属“实质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有无法律依据等等,这些本应由审判法官审理调查。

    “有时我觉得我已不是在审查能否立案,而是在帮原告考虑能否胜诉。”徐伟说。他曾因放过一个“形式审查没有问题”的案子进入审判庭,审判法官认为证据不足有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向立案庭庭长投诉他“把关不严”。

    根据法律规定,“判驳”后,当事人可以上诉,案件很可能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不仅将影响结案率,还影响“案件发改率”。徐伟因此被庭长一顿痛斥,“你嫌审判庭的事还不够多吗?”

    “实在无可挑剔”,法院则采取“收案不立案”,或“收案立次年案号”等办法避开年终计算结案率。

    除了“找茬”,徐伟有时还得变身调解员。他所在的立案庭,专门成立了三人调解小组。法院正在试行诉前调解,即不立案,先组织调解,若调解成功,再补办立案手续。如此一来,既可缓解立案压力,又可提高调撤率,“一箭双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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