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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按房屋面积收维修资金 未交者无房产证

来源:青岛新闻 2011-11-26 06:54:33

  房屋破损、高层电梯出故障等,明年起就不怕没钱修没人管了。昨日,记者获悉,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房屋“养老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交存

  房屋“养老金”按面积交纳

  《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为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即谁买的房子谁交钱。对于属于公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中明确了房屋“养老金”的交存办法,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交存。其中,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具体交存标准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相关指标。

  《办法》规定,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现在已经购买的房子,《办法》规定,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关于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补交,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带有强制性。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未续交、补建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即如果购房人没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购房人交存但开发商没有将资金存入专项账户,都将无法办理房产证。

  管理

  业主可自管也可让人代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为业主所有,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须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即发生房屋买卖交易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使用

  五种情况可启用维修金

  《办法》规定了五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将应急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组织维修。实行代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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