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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0层以上高楼旁禁放鞭炮 烟花爆竹1月开售

来源: 2011-11-24 06:59:26

    青岛新闻网11月24日讯 记者从市安委会获悉,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时间段已经敲定。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我市将减少烟花爆竹销售点,并新增了多处禁放区域。春节期间,市民务必按照规定燃放爆竹,消除不安全隐患。

    按照规定,今年春节市内限放区允许燃放时间为6天,分别是:2012年1月22日(除夕)全天;1月16日(腊月二十三)、1月23日(正月初一)、1月24日(正月初二)、1月25日(正月初三)、2月6日(正月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

    市区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从2012年1月8日至2月6日(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春节期间,全市临时零售点的总量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5%,控制在2100个以内,其中市内四区:市南区80个,市北区120个,四方区60个,李沧区90个。

    记者了解到,今年市内禁放区域有所增加,除《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的八类禁放场所外,增加以下区域。

    包括:重要军事区域;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消防设施分布情况和居民住宅情况,增设禁止燃放区域。

    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2012年1月5日(腊月十二)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于2012年2月13日(正月二十二)前回收集中保存。

    同时,我市继续实行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安全监管局:12350 市公安局:66571819(白)、66571800(夜) 市工商局:12315 市交通委:82817777市城管执法局:12345),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线索,一经查实,即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记者 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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