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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给付行政给付事项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4:37:11

    办理部门: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38号)

    2、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6]42号)

    申请材料:《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身份证原件、户口簿、银行结算帐户存折等。

    给付程序:

    1、市内四区的企业携带原固定职工档案到市社会保险办福利处审核视同工龄,五市三区企业携带原固定职工档案到所在区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视同工龄。

    2、单位携带《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申请表中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申请退休类别、代发待遇项目、退休公示等信息需填写完整,同时企业加盖公章、职工签字确认)、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结算帐户存折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3、七区市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员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将职工的基本信息录入微机,打印出退休审批表,经企业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加盖业务章,职工退休核准完成。 4、初审工作人员将核准材料传递给业务主管核准并留存相关材料;五市及保税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经企业和职工盖章签字后,到市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复审。 5、复审通过后,由企业发放给职工退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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