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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月青岛解决拖欠工程款6653万 解欠率94.5%

来源: 2011-11-21 11:29:14

    举措之三:实施“三个把关”,强化联动行政

    一是严把招标投标管理关。将网上月报数据与招标投标挂钩。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项目招标申请时,与清欠部门联动核查招标人是否存在拖欠行为。如存在拖欠问题,暂停受理项目招标手续,待拖欠问题解决后,再受理相关招标手续。二是严把施工许可管理关。施工许可办理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来源、资金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资料。

    对手续不全、无资金计划、资金不到位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的项目,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手续。三是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按市建委《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结算登记手续。未办理竣工结算登记的工程,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举措之四:竣工结算登记,强化监管力度

    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工程竣工结算登记管理制度,要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备案前必须办理完毕竣工结算。以往结算长期不能定案,成为部分建设单位长期大量拖欠工程款的借口,致使企业对科技、设备、工程质量、安全、人力资源等的投入不足,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破坏了社会安定。

    为了根治这一顽疾,市建委决定在全市推行竣工结算登记管理制度,将竣工结算这一工程建设重要环节纳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加以规范,从而对恶意拖延结算形成了强有力的制约。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登记。否则,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这样可有效避免某些建设单位以未结算为借口拖欠工程款,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进度,使建筑产品生产者在提供合格产品后的合理期限内就能明确应得的产品价款,为施工企业依法追讨工程款提供了依据。

    举措之五:实施舆论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为保证月报制度和预警联动机制的有效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清欠工作原则,市建委要求各区、市清欠工作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负责辖区内拖欠问题的核实、解欠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拖欠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每月下旬对本月网上上报数据、拖欠预警情况、拖欠动态、上月拖欠问题协调处理等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拖欠严重、不配合清欠工作的责任单位,公开在青岛建管网和新闻媒体曝光,努力营造拖欠受罚、失信受制的清欠工作氛围,有效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问题。(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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