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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保障监察维权规定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2:45:50

    1、可以对哪些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应如何界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市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时效是多长?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哪些情况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可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劳动者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赔偿争议有哪几类?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9、劳动监察的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当于15个工作内制作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7日内送达。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以作出哪几种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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