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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扶持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1:33:16

    1、哪些人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办理?

    答:经认定的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并且在社区内从事下列服务项目,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性就业人员,可以申办社会保险补贴。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按2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持:①户口簿;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④从业证明;⑤工资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经资格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对于首次申报的,需持指定开户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五市三区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2、怎样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 ⑴大龄失业人员。⑵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⑶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⑷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⑹残疾失业人员。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⑻失地失业人员。⑼协保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上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持《残疾人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残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失业(协保)证明中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3、哪些人员可以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可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金或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灵活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其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4、怎样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和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哪些人员可以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可申请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不含已享受过自谋职业扶持进货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灵活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其中,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补贴期限为两年,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

    6、怎样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答: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按年度分两次审核拨付,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第一次申领满1年后,如继续正常经营,可进行第二次申领,对一年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不能进行第二次申领。 第一次、第二次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均应提报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7、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协保人员除外,下同),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在岗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大厅就业创业服务区 市北区延吉路38号 83668259

    8、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报那些材料?

    答:(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3)《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4)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年初、年末);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年初、年末);

    (6)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7)招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8)招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开出的低保证明;

    (9)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残疾人证》;

    (10)招用失地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出的失地证明;

    (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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