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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1:17:13

    1、单位招工时是否可拒绝招收女职工?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有何规定?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如何安排工作?

    女职工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4、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有何特殊政策?

    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5、对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有何特殊政策?

    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6、女职工在哺乳期有哪些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对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有何特殊政策?

    女职工患更年期综合症的,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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