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综合类 > 正文

青岛日常供热服务事项

来源:青岛热电集团 2011-11-10 15:33:32

    (1)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为法定供热期,供热期内连续供热。

    (2)试供热期(不少于两个采暖期)发生的因供热设施和供热质量问题,由供热设施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交接手续后,发生的供热质量问题,由供热单位负责。

    (3)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供热工程,未改变采暖设计条件的,居室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厨房温度不低于10摄氏度。

    (4)供热单位接到设施漏水来电时,

必须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问题,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天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因故不能按时修复或供热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5)每个供热期提前7天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间,做好供热准备。

-
相关链接

上一篇:海景小区买了不住成空城 停供暖居民挨冻